东莞2023积分入学政策

东莞2023年积分入学政策如下:

(1)年龄条件。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

具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入学当年8月31,含8月31);申请小学非起始年级入学的,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达到相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初中一年级的申请者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申请人,不能申请复读、重读;发现申请复读、重读的,取消申请资格。

(2)户籍条件。申请人必须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省户籍)。

(3)积分平方条件

1.积分方户籍在东莞,可直接按本方案申请入学。

2.整体方注册地不在东莞,其中:

(1)积分方为中国非东莞户籍,须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2)积分方在香港、澳门注册,须持有本市有效的《港澳居民居住证》;

(3)积分方在台湾省注册,须持有有效的台湾省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积分为外国籍的,须持有有效护照、签证或居住证。

义务教育阶段外籍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本方案,符合优惠政策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省户籍)可按相应入学政策执行。

第三条适用地点

符合本方案第二条条件的申请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申请镇街(园区)”进行积分入学,向“申请镇街(园区)”申请积分入学。

其中“申请镇街(园区)”由相应部门根据当年招生计划表中的“资料初审”时间进行审核。积分方“申请镇街(园区)”在“资料初审”时间后发生变化的,不予审核。具体审核标准请参考部门审核评分指引。

(一)正常参保状态下社保缴费所在地的镇街(园区);

(二)积分方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镇街(园区);

(三)非东莞户籍积分方持有的本市有效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址所在镇街(园区);

(4)东莞户籍积分所在镇街(园区);

(5)积分方、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拥有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所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本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住所的镇街(园区)。

第4条整体项目

(1)工作原理。积分入学工作由市级统筹,各镇街(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打分、谁解释”的原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积分审核、打分和解释。

(2)整合的基础。申请人选择父亲或母亲作为“积分方”后,根据此积分方,本市居住证年限、本市社保缴纳年限、本市纳税、本市户籍四项。

一个工程计算积分的案例。除“本市户籍”外,可选择积分一方配偶或申请人居住地,其他积分项父母不交叉、不累计积分。

(3)积分项目及分值

1.在本市居留许可的期限

(1)积分方一直为非东莞户籍:按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省居民居住证累计年限计算(外地人可在东莞市累计办理境外人员临时居住登记),累计积分每累计1个月为1.5分(按35438+0.5分计算)。

本积分自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省居民居住证(境外人员临时居住登记的,自首次登记之日起计算)首次签发之日起计算,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当年的4月30日。

(2)积分方一直是东莞户籍:以积分方的户籍为基础,

按照他们在东莞的居住年限,从00年10月2065438+1日开始计算,计算积分的截止日期为他们申请入学当年的4月30日。每累计一个月就是1.5分(30天就是1个月)。

(3)户籍调整(含“原非东莞户籍,现东莞户籍”或“原东莞户籍,现非东莞户籍”)的集成商:本项目集成商在东莞办理有效广东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省居民居住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年限,以及未在东莞登记的年限。

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积分申请入学当年的4月30日,每1个月累计积分为1.5(以30天为1个月计算)。

在本市缴纳社保满2年

积分方在东莞每月累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纳1个月,积0.3分。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

3.在这个城市纳税

积分根据积分者最近三个纳税年度在东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领(退)税日期和实缴(退)额计算。最近三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申请积分入学的前三个完整年度。比如2023年申请积分入学,积分按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以此类推。本项目总分上限不超过100分。

(1)综合所得:综合方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1元加0.005分。

(2)营业收入:积分方生产经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元每税0.005分。(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个人从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分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3)整体方投资东莞企业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东莞企业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每1元为0.005分。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整体方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0元每1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累计。

4.本市住所:积分方、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所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登记的住所,可获得积分。拥有多套自有住宅的,只能选择一套自有住宅参与积分,不存在叠加计算。

(1)自有住所与申请地点在同一镇(园区),20分;

(2)自有住所与报考地点不在同一镇(园区)的,得分10。

(4)申请材料。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各积分项所需材料及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学材料清单》。

第五条申请程序

(一)宣布学位。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当年能够提供积分入学的年级和学位供给,并向社会公布。

(2)网上报名。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招生平台”(统称“招生平台”),填写积分入学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公告为准。报名时间结束后,报名平台会自动关闭信息填写和报名功能。

(3)资料初审。报名结束后,招生平台会将申请人家长上报的积分入学信息推送至相应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根据职能分工和评分标准,审核部门应在网上报名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具体日程以当年公布为准。

(4)网上确认。初审结果公布后,申请人家长对初审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确认初审结果”。初审结果“网上确认”后,申请人家长不能再修改或审核积分入学相关的报名信息和初审结果。

初审不合格或对积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按审核指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进行“网上确认”。申请人家长未按时网上审核确认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申请。在审核过程中,除审核部门提出的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任何变更或补充资料。

(5)志愿填报。“网上确认”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家长根据申请镇(园)提供的学位情况、志愿填报规则和录取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

(6)积分公示。各镇、街道(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如收到反馈和举报,经核实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评分结果和排名;如发现虚假信息或材料,将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7)学位安排。积分排名公布后,申请人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志愿。积分公示期结束后,各镇、街道(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及排名、申请人最终志愿及学位供给情况,按照公布的规则录取学生。

申请人积分相同且超过学位供应计划数的,按照申请人在“本市居住证年限”、“本市社保缴纳年限”、“本市户籍”项目中的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四项按顺序排序后,申请人积分仍相同,且超过积分学位供应计划数的,由申请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予以录取。

第6条转学和继续教育

(一)申请人因服务地和私人住所变更等原因需要转学到其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或者申请积分入学后需要再次申请的,应当在新一年度积分入学申请期内重新申请积分入学。审核部门根据积分标准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重新评定,按照当年提供的学位数量从高到低录取。

(2)在东莞市公办小学就读(含本地购买服务)的申请人,可读到本学期结束;本学期结束后,在东莞市公办初中(含本地购买服务)就读的,须重新申请积分入学,按积分排名录取。

第七条?申请人家长在申请积分入学过程中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导致不符合入学条件、无法办理学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自行承担。其中,开学前发现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撤销积分入学成绩;开学后不能办理学籍的,撤销录取结果;

学期开始后,允许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取得入学资格者在公立学校完成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在公办学校带分就读资格,整个学期不受理其带分入学申请;在私立学校学习的人将被取消在各自领土购买服务的资格。

第八条?为确保本方案公平有效实施,各镇街(园区)要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成立监督小组,接受群众和社会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严肃查处积分入学中的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