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是指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后,由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有关事项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带薪停工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残疾辅助器具鉴定等。上海最新的工伤鉴定程序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级伤残,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自理障碍有三个层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四)职工因工负伤,伤情相对稳定后致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还应当对下列情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间、旧伤复发、死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享受养老待遇能力、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等。(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职工医疗待遇的相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