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要求与原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得再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法律分析:与原公司解除合同后,原公司要求不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与原公司解除合同后,原公司可以要求两年内不能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不认为是霸王条款,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不承担保密义务,应该属于霸王条款,不可能有这样的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