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编号153)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萧亚飞市长

2065年8月28日438+09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四款。

(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决定,向中标人颁发许可证,并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规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本决定自2019 10 1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