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八条* * *每天凌晨2时至8时,娱乐场所不准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6月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每天凌晨2时至8时,娱乐场所不准营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生效以来,社会上有人提出了一些疑问,为什么要限制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为什么要在娱乐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就此,记者今天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相关负责人,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关于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文件已经规定,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不得晚于凌晨2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一位官员表示,近年来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各方面的良好反应。在修改条例的过程中,专门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还专门在各地进行了调研。比如在北京,听取了滚石迪厅、天元俱乐部、巴纳迪迪厅、麦乐迪俱乐部、华威大厦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业主的意见,以及生活在娱乐场所周边的一些人的意见,绝大多数人赞成维持现行规定。因此,条例第二十八条维持现行做法,规定娱乐场所每天凌晨2时至8时不得营业。
此外,作出上述规定还有三个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凌晨两点以后往往是“黄、赌、毒”的高发期,而且由于管理人员的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发期,需要限制营业时间;二是部分娱乐场所通宵营业,其音乐噪音和人员往来嘈杂,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许多人对娱乐场所令人不安的现象进行了强烈的反思;第三,凌晨2点以后,场所消费者逐渐减少,经营者成本相对增加。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很容易与消费者产生矛盾和冲突。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方便业主降低运营成本。
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位官员表示,限制营业时间并不是我们的独创。比如日本的《风俗营业及正当营业规制法》规定,风俗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超过12 pm,日本所谓的风俗营业场所大致相当于法规调整的娱乐场所。中国台湾省舞厅、舞厅、餐厅、酒吧及特别咖啡茶室管理规则规定,舞厅、舞厅、餐厅、酒吧及特别咖啡茶室等场所每天凌晨3时至9时不得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