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债券条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加速国民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倡节约,发行了1957年国民经济建设公债。第二条本期债券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以人民币计算。第三条本期债券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于1957年1月发行,自1957年10月1日起计息。提前还款的,按规定利率贴息。第四条债券的面额分为一元、两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第五条本期债券利率定为每年4%,自1958年起每年9月30日支付一次利息。第六条本期债券本金分十年偿还。自1958年起,每年9月30日偿还一次本金,第一、二、三、四期5%,第五、六、七期10%,第八、九期15%,其余20%在第十期还清。第七条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本期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第八条本债券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不得抵押给国家银行或公私合营银行。第九条伪造本期债券或者损害本期债券信用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条本条例自1957年6月+1年10月起施行。

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债券还本付息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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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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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600,000│ 1 │ 30,000│ 24,000│ 54,000

1959│570,000│ 2 │ 30,000│ 22,800│ 52,800

1960│540,000│ 3 │ 30,000│ 21,600│ 51,600

1961│510,000│ 4 │ 30,000│ 20,400│ 50,400

1962│480,000│ 5 │ 60,000│ 19,200│ 79,200

1963│420,000│ 6 │ 60,000│ 16,800│ 76,800

1964│360,000│ 7 │ 60,000│ 14,400│ 74,400

1965│300,000│ 8 │ 90,000│ 12,000│102,000

1966│210,000│ 9 │ 90,000│ 8,400│ 98,400

1967│120,000│ 10 │120,000│ 4,800│124,800

合计│ 60万│16.44万│76.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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