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债券条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加速国民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储蓄,发行了1958年国民经济建设公债。第二条本期债券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以人民币计算。第三条本期债券总额为人民币6.3亿元,于1958年1月发行,自1958年10月1日起计息。提前还款的,按规定利率贴息。第四条债券的面额分为一元、两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第五条本期债券利率定为年利率4%,债券利息在还本时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第六条本期债券本金分十年偿还。自1959年起,每年9月30日偿还一次本金,第一、二、三、四期5%,第五、六、七期10%,第八、九期15%,其余20%在第十期还清。第七条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本期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第八条本债券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交易。第九条伪造本期债券或者损害本期债券信用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条本条例自1958+10月1日起施行。

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债券还本付息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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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当期负数│次数│还款比例│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本金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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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 630,000 │ 1 │ 5% │ 31,500 │ 1,260 │ 3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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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598,500 │ 2 │ 5% │ 31,500 │ 2,520 │ 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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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56.7万│3│5%│31.5万│3780│3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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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535,500 │ 4.5% │ 31,500 │ 5,040 │ 3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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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 504,000 │ 5 │ 10% │ 63,000 │ 12,600 │ 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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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 441,000 │ 6 │ 10% │ 63,000 │ 15,120 │ 7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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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 378,000 │ 7 │ 10% │ 63,000 │ 17,640 │ 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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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 315,000 │ 8 │ 15% │ 94500 │ 30,240 │ 12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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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220,500 │ 9 │ 15% │ 94,500 │ 34,020 | 12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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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126,000 │ 10 │ 20% │ 126,000 │ 50,400 │ 17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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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63万│172620│8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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