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者排斥供应商。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规则二。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通过合同有偿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佣。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式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设备和产品。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