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林宜泽,男,汉族,07月1935+0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x xxxxxxxxxx 0917+07),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35号省公路勘测设计院宿舍3号楼502室。
因三亚市实施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和《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9号)
经核实,被征收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为6-1,共***1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638.46平方米。产权人林宜泽,家庭人口2人(分别为外来务工人员)
成员林宜泽,配偶傅连荣)。签约期间,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但被征收人始终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保证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众利益,被征收人根据现阶段调查结果,根据《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条例》(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65438号), 现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65 438+06]79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65 438+07]283号)等规定作如下修改:
1.征收被征收人林义泽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为6-1的房屋(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638.46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林宜泽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就地安置两种补偿方式之一:
货币补偿
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林宜泽支付下列补偿费:
1.被征收人是《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规定的1-5类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有两人符合安置条件,故房屋建筑面积应为145平方米。
2.被征收人现有住宅房屋面积扣除14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面积后,剩余的现有住宅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住宅建筑面积为638.46平方米,建筑结构为混合结构。被征收人现有住宅房屋面积不足525平方米(含525平方米),扣除安置房面积后剩余面积为380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100元并给予100%奖励,补偿金额为836000元;装修部分,按照被征收人现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500元补偿,补偿金额为26.25万元;现有住宅房屋面积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面积为113.46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补偿金额为90768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不予补偿;以上小计赔偿金额为1189268元。
3.被征收人林宜泽的搬迁补助费和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600元,一次性搬迁奖励8万元。
4.以上1-3赔偿金额合计3940868元。
5.对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部分,以最终实际清点测量数据为依据,据实给予补偿。
(2)就地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是《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中规定的1-5安置对象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中有2人符合安置条件,故房屋建筑面积应为145平方米。
2.被征收人现有住宅房屋面积扣除14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面积后,剩余的现有住宅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住宅建筑面积为638.46平方米,建筑结构为混合结构。被征收人现有住宅房屋面积不足525平方米(含525平方米),扣除安置房面积后剩余面积为380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100元并给予100%奖励,补偿金额为836000元;装修部分按照被征收人现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和每平方米500元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26.25万元;现有住宅房屋面积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面积为113.46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补偿金额为90768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不予补偿;以上小计赔偿金额为1189268元。
3.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每户8万元的一次性搬迁奖励。
4.征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当地安置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200元(含搬迁安置费);被征收人家庭人口2人,其中2人选择就地安置。被征收人每月支付被征收人租房补贴4000元,每月生活补助500元,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对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部分,以最终实际清点测量数据为依据,据实给予补偿。
三、如本决定确定的安置人员、住房面积等内容或补偿数据有误,征收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数据进行调整。
被征收人符合《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3号)规定的入户条件的,由被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入户材料,被征收人经审核符合入户标准的,予以入户,并再次进行安置补偿。
4.允许被征收人林宜泽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被征收人(联系地址:三亚市月川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林,联系电话:0898-88986675)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交接手续,迁出并腾退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6-1格的房屋。
5.被征收人在本决定期满后三日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仍可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选择补偿决定中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复议或诉讼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选择的,由被征收人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第二种当地安置补偿办法进行安置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存入公证处或棚改账户。
6.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