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公租房能一直呆下去吗?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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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业主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费用主要由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解决;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费用由业主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业主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和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征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超过6个月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还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允许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绝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续租,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间,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条件的;
(三)租赁期间,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限内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
搬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承租人无其他住房的,按市场价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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