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规则(2016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代表国家审理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国徽应悬挂在球场正面上方。第三条法庭分为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由栏杆隔开。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设置区域和座位。

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可在旁听区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为依法应当保护或者确实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配备同步录像作证室。第五条法院应当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室、检察官、律师等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对其本人及其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执行职务的检察官、律师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书,可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对待检察官和律师。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凶器;

(2)易燃易爆物质和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性、腐蚀性、强臭味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

(4)液体、胶体和粉状物品;

(5)标语、横幅和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及法庭安全或者干扰法庭秩序的物品。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每个法庭的人数、具体位置、旁听人数等信息。第九条公民可以参加公开审理。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抽签、摇号的方式发布旁听席位,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旁听案件。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

(一)准备出庭发表意见的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经人民法院核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人员参加依法可以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参加依法不公开的法庭审理。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全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体直播图像、文字、音频、视频:

(1)公众关注度高;

(2)社会影响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重大。第十二条出庭人员应当按照职业着装规范着装。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着正装:

没有职业着装规范;

(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本单位是本案的当事人。

不履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第十三条刑事拘留的被告人、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者便装,不需要监管部门的身份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者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及法庭安全的除外。第十四条开庭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第十五条法官进入法庭,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布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法官应当起立。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法官应该在法庭诉讼中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第十七条所有人员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鼓掌和制造噪音;

(2)吸烟、饮食;

(3)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录音、录像、拍照或者利用移动通讯工具传播庭审活动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可以发言或者提问。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庭审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或走动,不得发言或提问。

获准进行第一款第四项行为的媒体记者,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不得影响和干扰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