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的精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坏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处理。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首先,一个警告。

2.罚款:五毛钱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应当在裁决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予以扣留。

3.拘留:半天以上十天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拘留期间,被拘留者的伙食费由本人承担;如果付不起饭钱,可以用人工代替。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的器具必须予以没收。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取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上述器具和财产,除违禁物品外,已归还原主。第五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群殴;

2.扰乱车站、码头、民航站、公园、商场、赌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

3.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

4.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5.损毁国家机关仍然有效的布告和印章的;

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具有政治意义的建筑物的;

七、出售、出租已被查禁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籍、画册和图片;

八、违反政府禁止卖淫、嫖娼或嫖娼的命令。第六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是赌博财产,教育不改;

二、利用抽奖、抽奖或其他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造谣惑众,骗取少量财物或影响生产,经教育无效的;

4.私自刻制公章,伪造、变造证件,情节轻微的;

五、承印刻字业承办公章或其他文件,违反管理规定的;

六、销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第七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在禁止渔猎区渔猎,不听劝阻的;

二、在禁止摄影、测绘的区域内摄影、测绘,不听劝阻的;

三、在禁行区域内,擅自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损坏或擅自移动临时测量标志;

五、在城市中任意发放大声喧哗,影响周围居民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的。第八条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在铁路、公路上挖坑或放置障碍物,不足以使车辆危险行驶;

2.向火车、汽车和船只投掷石块、泥块或其他类似物品;

三、损坏交通标志或其他交通安全设备;

4.损坏路灯;

五、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易燃化学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六、制造、购买、储存、使用剧毒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经改进要求,拒不执行的;

八、损坏消防器材或消防工具;

九、擅自将公共消防设备、消防工具挪作他用的;

十、未经当地政府许可,烧山、烧荒地,尚未造成灾害的;

十一、火灾毁坏了国家财产、合作社财产或他人财产,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九条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未经政府许可,购买、持有运动用枪支、弹药或者保管、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未经政府许可,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开设修理猎枪的车间;

3.设置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民用射击场;

四、电网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组织群众集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人身伤害危险,经指出不改进的;

六、渡船超载,或船体破损有沉没危险,经督促不修复继续使用的;

七、遇有大风、洪水和沉船危险时,强行摆渡,不听制止的;

八、争先恐后登渡船,不听制止,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超载渡运的;

九、* * * *公共娱乐场所超定额售票可能造成事故,不听劝阻的;

十、公共* * *赌场在营业时间内,未保持入口、出口畅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