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的护士必须无条件配合转院吗?

不是这样的。

一般正规医院都会规范岗位调整管理制度,不会随意调整岗位,而我国劳动法对岗位调整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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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整主要包括:双方协商的岗位调整、不胜任工作的员工的岗位调整、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岗位调整、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岗位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一个月以上,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 且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合理合法地调整岗位

(一)依法进行岗位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明确规定: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单位有权调动员工,员工应服从。

转岗与员工自身原因密切相关。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岗付酬”,适当降薪应该是合法的。

(2)按约定转岗。

1.根据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地点。

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一家医院的总部和分支机构(均在一个城市)。”因为员工表现不好,公司决定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工作地点从分公司调整到总部。该员工以离居住地较远,需要夜间工作为由,拒绝调岗。笔者认为,单位的行为是合法的,完全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同一城市更换工作地点是合理的,员工无权拒绝转岗。

2.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岗位,关键岗位调整要合理。

比如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岗位”。还有一个员工以前在北京工作,家人也在北京生活。现在单位要求该员工调到天津。虽然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单位有权调动岗位,但这是不合理的,对员工非常不利,会影响他们的生活和照顾家人。所以单位调岗是无效的。

(三)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岗位的

在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又担心无法与劳动者协商。这时候他们该怎么办?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发生变更,或者变更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没有不利影响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