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沧州公租房申请时间

65438 10月26日,沧州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申请公租房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公租房的保障功能,结合开发区公租房实际入住情况,我区开始接收辖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入住公租房,经沧州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 参照《沧州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通知》(沧建[2016]37号)和《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通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方法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收集所需资料后,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接受的时间和地点

2022年6月27日+2022年10月27日-6月65438+10月65438+10月65438+10月0日,申请人到沧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二楼住建局窗口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含2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辖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一人家庭,申请人35周岁以下或70周岁以上。

(2)结婚未满3年(除非申请人年龄超过35岁)。

(3)离婚不满3年的(申请人已满35周岁的除外)。

(4)申请家庭原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转移(注销)登记至申请之日不满5年。

(5)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6)申请家庭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购买商铺、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3.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附录1-4。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子女,且与申请人户籍不在一起的,还应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提供判决书及有效证明或调解书;丧偶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6)家庭原有房屋被拆迁的,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安置卡。

(7)沧州市无房证,沧县无房证(均为家庭成员)。

(8)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2)新入职员工

1.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从业人员;

(2)本人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无私有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开发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直至申请日期达到1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截止申请之日在开发区工作满5年。

(2)申请人父母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3)申请人或其父母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购买商铺、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原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的住房,截至申请之日已转让(注销)未满5年。

3.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人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附录1-7。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申请人首页)及复印件。

(4)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标准合同及其复印件,订立劳动合同的管理台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计划卡或编制卡。

(7)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基数表(盖章版)。

(8)本人在沧州市无房证,在沧县无房证(均为家庭成员)。

(9)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3)移徙工人

1.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2)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开发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直至申请日期满一年;

(4)市区(含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无私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本人或配偶为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农业户口。

(2)配偶为开发区镇户口的,申请人为配偶,由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

(三)申请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含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购买商铺、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申请人原在市区(含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的住房已转让(注销)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

3.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人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附录1-6。

(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

(4)申请人离婚的,应提供附件7,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还应提供判决书及有效证明或调解书;丧偶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标准合同及其复印件,订立劳动合同的管理台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计划卡或编制卡。

(7)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基数表(盖章版)。

(8)本人在沧州市无房证,在沧县无房证(均为家庭成员)。

(9)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户籍等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谎报或者伪造相关信息。不填写应当申报的家庭成员等信息的,按“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相关信息”处理,住房保障部门将驳回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2)申请人须对其个人承诺负责。本次申请公租房采取申请人个人承诺制,申请人应对本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相关信息的,驳回其住房保障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

(3)申请人应将所需材料统一收集后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不接受散页)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便留存备查。

这是给你的信息。

附:1。沧州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2 .沧州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 .沧州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申请人的承诺书

4.申报查询委托书

5.住房证明

6.申请公租房保障。

7.个人未婚单身承诺书

请登录“沧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官网下载上述申请表。

(电话:3092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