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哪些地区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2016-2017三种房屋拆迁模式

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构筑物及附属物依法予以补偿。根据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普遍认为,对省级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就像是摇一棵树,不是任何人、任何家庭、任何村庄能够改变的。所以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很少有争议。然而,集体土地征收后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尤其是“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争议相当普遍。很多“城中村”的村民早年土地被廉价征用,只剩下最后的宅基地和住宅。这些村民一方面表达了对过去廉价失去土地的不满和无奈,另一方面他们的房子目前是出租或经营,收入较高,所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了解决这种纠纷,基层干部普遍注重通过做群众思想工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如果不按程序走,这样的拆迁协议是不确定的。一些“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拖就是三五年甚至十几八年,安置房建设无法启动,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发展。笔者认为,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应确保被征收村民当前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设计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强制保障的征收拆迁程序,防止少数人“满意不满意”的现象,使征收拆迁在预先设计的程序和时限内完成。笔者通过总结多个地方政府依法征收拆迁的经验,总结出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房屋拆迁的三种模式:(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形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即村民自治拆迁协议;(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土局作出责令“钉子户”交出土地的决定;(3)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钉子户作出补偿决定。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现状选择合适的模式和程序。

房屋拆迁程序

一、村民自治协议拆迁

具体程序包括:(1)落实补偿资金。无论是土地储备、政府投资还是政府投资,还是吸引开发商投资,都需要落实补偿资金,所需资金和安置房可以抵消被征收拆迁房屋的价值;(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上报施工设计方案审批。“城中村”位置优越,被征收村民普遍希望回迁,自然关注补偿安置方案和重建建设设计方案;(3)发布征地预公告,并整理成文件报批。同时,为防止施工被突击检查,应加强对违章建筑的执法力度。《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了征收土地的程序,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提前规划,为依法强制奠定基础;(4)确定住户代表。对于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项目,很难组织村民会议。一般是选出住户代表,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奠定基础;(五)对补偿安置方案等三项属于村民的重大事项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授权村民小组长向法院起诉,授权村民小组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选择评估公司,抽签确定评估公司。不能形成半数以上意见的,通过公证摇号方式确定评估公司;(7)入户测量的,由测量小组签字后公布,被征收人签字不是必经程序;(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程序对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没有影响,因此在土地被征收为国有之前签订协议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九)等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0)村长向法院起诉“钉子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利塔字第23号批复认为,作为诉讼主体的村民小组通常没有印章,故决定以村长的名义代替村民小组作为原告。(11)依法执法。法院经审理认定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的,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国土资源局对少数“钉子户”作出“交地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移交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征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已经依法获得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司法解释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被裁定不予受理。该方法具体流程如下:(1)省政府批复,征地国有;(2)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大部分拆迁任务;(三)依法测量评估、确认房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面积和数量;(四)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5)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国土资源局应当应诉,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起诉期满未提起诉讼的,国土资源局应当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设计如下程序:(1)投资方与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投资框架协议》。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难以为旧城改造提供足够的资金。根据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方将足额资金注入政府指定账户,并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二)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多数票或随机抽签方式选定;(3)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调查公告,组织调查测量,委托评估公司准备评估材料;(4)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5)规划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执法力度,遏制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骗取补偿款而违法建设、抢建,营造依法征收的强制氛围;(六)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经政府法制部门初步修改,以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不少于30日;(7)《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征收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并形成书面材料;(8)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并作出说明;(九)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并就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说明;(10)规划局进行审查,对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说明;(11)政府组织征收、公诉、执法、分割、维稳、综治、信访等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征收部门负责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2)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征收部门收集整理意见,写出汇总报告并及时公告,在此基础上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3)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14)以政府名义公布房屋征收决定;(15)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16)期满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7)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征收部门应诉,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8)起诉期满,政府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19)无论是诉讼执行还是非诉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裁定义务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移交政府强制拆迁;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