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谈判失败是否必然导致专利无效?
采用先申请制度可以克服先发明制度的诸多弊端,即避免了确定谁是第一发明人的复杂的证据调查,大大简化了冲突程序;同时可以督促发明人尽快申请发明创造专利,达到让先进技术尽快公之于众的目的。正因为如此,一些原本采用首次发明制度的国家在本世纪初改为首次申请制度。我国专利制度自1985实施以来,采用的是首次申请制度。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从这个规定也可以看出,采用先申请制的关键是判断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
理论上判断应用时间的顺序可以精确到分、秒甚至更小的时间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交通、通讯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如此准确。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判断申请时序的标准:一种是基于时间,一种是基于天。在德国、法国等地,评审申请的顺序是以时间为依据的。这种做法很准确,但增加了专利局的工作量。尤其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时,证明申请的具体时间非常困难。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是按天来判断申请顺序的。中国的专利制度从一开始就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顺序的时间标准。这符合我国目前的通信技术和专利局的审查管理水平。同时,在国际申请中协调优先权日期也很方便。
从时间单位来看,一般不能同时对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如果以申请日为单位,可能是不同的人在同一天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比如贝尔提出电话专利申请一小时后,又有人申请了电话发明专利(当然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授权与否)。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的,当日申请专利的,视为同时申请。那么如何解决这种同时申请导致的冲突呢?
解决这个冲突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抽签。但这种方法往往导致看似公平的背后更严重的不公平,有损专利制度的严肃性。因此遭到一致反对。另一种方式是对每一项申请都作出强制规定,即在法律上规定同时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视为同一发明。这种强制制度看似比抽签略胜一筹,但在操作上还是过于生硬。现实中,同一件同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虽然在一般的发明理念上是一样的,但在具体的技术水平上肯定是不一样的。由于实施例的数量和级别不同,应用文档的编写水平不同,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应用的实际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是强制各方* * *与* * *有股份,还是确定* * *拥有各方股份,是一个难题。专利局再怎么处理,也可能会有不满意的一方,所以强行制度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协商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后,应当自行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或者确定各自的* * *份额,该发明创造应当作为* * *拥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或者一方在获得相应报酬后放弃申请,另一方另行申请。但如果申请人意见始终不一,无法达成一致,专利局将驳回各方申请。乍一看,这种拒绝各方申请的做法似乎不合理,但正是这种方法最终会迫使所有申请人达成共识,因为如果谈判失败,对任何申请人都没有好处。换句话说,谈判失败对所有参与方都是最坏的结果。日本专利法第39条第2款明确规定:“就同一发明在同一天提出两项以上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应当通过协商确定申请人,唯一的人可以获得该发明的专利。当谈判失败或谈判无法进行时,没有人会授予专利。”这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之间或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的冲突。我国专利法在这个问题上也采取协商原则。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协商不成不授予专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采用这种方式,方便申请人达成协议。这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就可以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