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福建省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新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任敏社文[2016]142号),现将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具有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申报评定相应的教师职称。
评定条件参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定标准条件》和《福建省幼儿园教师水平评定标准条件》执行。其中,继续教育的要求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颁布前的继续教育要求仍按照原人事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意见》(人部发〔2007〕96号)执行。鉴于今年是改革元年,我省申报上级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和岗位条件计算时间均为65438+2月31。改革顺利实施后,中小学教师上级岗位职务评聘申报时间和岗位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到上一学年8月31日。
上次考核不合格,本次考核申报的,要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评价方法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任敏社文[2065 438+06]142号)执行。学校根据教师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性推荐。具有相应资格和晋级评聘的推荐人选聘比例,由设区市研究确定。
三、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推荐人选
各地在推荐评价对象时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关,注重推荐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真正推荐教育实践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公众认可度高的优秀教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65 438+06]64号),我省正、高级教师人数经国家核定,经研究,建议参加评优的正高级教师人数控制在90人,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人数控制在800人(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65438+)
四。建议的审查程序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组织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的评审工作,其他等级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市、县(区)组织实施。省属学校(单位)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各地、各校(单位)应向教师公开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标准条件和评审办法,并组织教师申报。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人事部统一印制)、《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登记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简明评审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申报表》(见附件2、4、5、6),并提供相关材料。应填写的内容为伪造学历、资历、论文及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参赛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核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因材料不全等问题,影响职称评定的,由申请人和所在单位负责。
(三)学校(单位)应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填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承担教学和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在学校(单位)公示申报材料,并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表》公示栏注明“公示后(公示日期自《××年×月×日起
(四)县(市、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教师的师德、履职、教育教学业绩等进行考核。由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社局审核后,推荐人选报设区市教育局。
(五)设区市教育局组织推荐人选进行讲座(讲座意见表见附件3),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省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研机构推荐考生到省教育厅组织的讲座。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1)今年我省在全省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定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地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内容和要求,抓紧时间合理安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年度推荐和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各地、各有关学校(单位)应在网上搜索申请人提供的论文,登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确认申请人提供的出版物是否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标准确认是否为本专业或本学科的论文。发表在非法期刊上或未在相应期刊上检索到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成果。高级教师应提供核心期刊索引。
(三)省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研机构申报评价材料,请于6月30日前送达省教育厅教师处(职改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正、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审材料于7月15前送达省教育厅教师办公室(职改办)。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地区,视为放弃申请本年度称号的资格。各设区市教育局和省属学校(单位)应同时报送报考人员名单汇总表和高级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9),并附电子版。
(四)评审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教师办职称申报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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