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青海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全文
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市、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择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工作经历、监管记录和社会声誉,建立青海省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通知公众选择评估机构。参与登记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登记数量不足三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加。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与项目的评估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并告知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期限。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书面报告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5日内不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过投票方式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5日将选定评估机构的有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地点、通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被征收人(产权人)一票的原则,参加在指定地点张贴的评估机构的投票。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70%。获得80%以上选票的评估机构被选中。
第九条投票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5日将选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要求告知被征收人。公开摇号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监管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参与监督,摇号工作应当全程记录。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条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选定的估价机构签订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05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估价委托书。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确定的评估机构。
第三章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补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
(1)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损失补偿包括:
(一)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损失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补贴;
(三)拆除、运输、安装、调试可移动设施设备的费用;
(四)无法恢复的设施设备残值补偿。
第十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补偿=月净利润×停产停业补偿年限。月净利润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
(2)停产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职工人数×月生活补助标准×停产补偿期限。职工月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人数以公告征集前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人数为准。
(三)可移动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按估算时本省建筑安装定额计算。
(四)无法搬迁的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期限,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移交给被征收人后2个月止。
(二)货币补偿的选择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立案公证,待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十七条伪造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并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的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开辟绿色通道,现场受理和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取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参与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公开分配和配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为像青海这么大的一个省的补偿标准是不能由省政府单方面决定的,但是在下发的文件中,也要求各省政府的征地补偿工作必须公开透明,整个补偿方案要组成报批。征地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一律参照本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