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白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省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在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确定的棚户区房屋拆迁,并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进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终止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有关规定执行:
(1)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价格计算。
(三)拆迁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5%补偿给承租人,按市场评估价的15%补偿给产权管理人。原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对物业管理人的补偿资金存入财政专户,作为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资。
承租人也可以先参加房改,再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获得补偿。
(四)拆迁有证浮动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拆迁人应当承担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按照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拆迁人可持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购房合同免缴契税,只缴纳房屋权属登记费。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有关规定执行:
(一)拆迁证明(照片)面积小于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不含有证流动房屋)可按36平方米安置;36?45平方米安置到45平方米;46?56平方米安置到56平方米;57?70平方米安置到70平方米;71平方米以上原面积安置;原面积不找差价(一拆一还),合理增加的面积由个人每平方米出资700元,享有全部产权。住房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经本人申请,可在原安置房基础上只靠一套,增加的面积由个人出资每平方米800元,享有全部产权;超过两个单位的,增加的面积执行市场价,享有全部产权。产权调换房型的设计建筑面积误差率应控制在3%以内。
(二)被拆迁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政府规定,承租人将现租住房参加房改的,拆迁人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不参加房改的,视为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终止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应按照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拆迁人应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拆迁有产权证书(照片)的非住宅房屋,按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四)拆除批准期限内居住在临时房屋或有证流动房屋的现有人员,按有产权证房屋(照片)原面积的70%安置,无人居住的房屋按有产权证房屋(照片)原面积的60%安置;拆除现有居住在无证浮动房屋的人按原面积的60%安置产权证(照片)房,无人居住的按原面积的50%安置产权证(照片)房。
(五)安置点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设计要求确定。
(六)拆迁人应当承担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按照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第八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被拆除,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房产权属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房屋所有人(照片)缴纳相关税费后,作为居住房屋进行安置,有证(照片)。
第九条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按照签订协议序号和搬家序号之和,被拆迁人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选择相应户型内的楼层和房号,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搬迁分配工作应在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和施工图扩建设计审查结束后进行。
第十一条主体浮动房屋连接(搭接)部分的建筑不予补偿,由拆迁人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对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低保户按政策扩大面积,免收面积扩大费;无法购买扩大面积的,可将扩大面积认定为公共财产,居民回迁后按政策缴纳租金。
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一)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必须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的规定按季支付。超过规定搬迁时间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二)一户两户居住的持证房屋(不含持证流动房屋)不分户;一房二厅无独立居住条件,有两个权属证明的,按一房处理;有* * *权属证书,不能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搬迁后* * *部分留存,或业主与* * *以货币方式解决。
(3)对具有独立居住条件(卧室、厨房、电、水表)的长期居住、扩建临时建筑或面积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在其他地方无住房的,按36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每平方米缴纳建设费700元,享有全部产权。该房屋自搬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对长期在此居住、在别处无住房、不具备上述居住条件的超期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按36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每平方米缴纳建设费800元,享有全部产权,自搬迁之日起5年内该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对扩建的临时建筑和不具备出租、转让、堆放杂物居住条件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4)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子女在临时过渡期间就读小学的,可持拆迁协议和原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五)同一人只能享受一项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白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和管理
(一)统一管理棚户区的拆迁工作。
(二)拆迁档案按月归档,所有优惠政策按拆迁档案确定的范围计算。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白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