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方案及补偿标准

为加快鹤岗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四美城采煤沉陷区竖井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四美城采煤沉陷区竖井改造货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结合鹤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改造的范围

鹤岗市东山区、南山区、兴安区、向阳区、兴山区、工农区等六区,矿区和塌陷区棚户区以上居民住宅。

第二,转型时间

改造时间为10月1至2月1。

第三,实施主体

鹤岗六区人民政府是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的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居民自愿。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由市、区政府牵头,依法组织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尊重居民意愿,采取自愿选择的形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依法、公开、透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公示、公示程序,确保政策、房源、程序、结果的公开,确保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3)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政策。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应与国家、省、市政策相统一,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保持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动词 (verb的缩写)补偿和安置方法和政策

(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2)补偿和安置政策。

1.产权交易所

产权调换房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房和政府集中购买的房屋。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户型安置,差价按原可居住房屋单价与新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基准价评估结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多层住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确定安置用房,每平方米差价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每平方米差价低于35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新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原可居住建筑面积的,45平方米以内的差额面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差额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按楼面价结算差额。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至五层为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为每平方米1.400元。

高层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通过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住房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原可居住住房面积的,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可居住的房屋(不包括侧楼和门斗)应有炉灶、耐火床、防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具有独立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

货币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政府可以设立买卖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在买卖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需先支付总房价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的差额部分及相关费用。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市清欠办)将原房屋的货币补偿款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付给销售单位。所购商品房总房价低于原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由市结算办与财神区棚户区居民结算差价。

(2)直接货币补偿

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居民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许可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开发等因素,以该区域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确定,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居民予以补偿;无证可居住房屋按有证房屋评估价的70%补偿。

直接货币补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自愿申请直接货币补偿,并提交直接货币补偿申请书;二是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居民需要出具户籍证明和产权证;三是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居民需要出具采煤沉陷区棚户区以外的其他住房证明,且该住所不能在规划列入的采煤沉陷区和棚改地块;第四是房屋验收证明。

3.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居民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评估定价的基础上上浮,砖混结构上浮65,438+00%,砖木结构上浮65,438+05%,简易结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上浮。

4.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房产证上写着是用于居住,实际是用于生产经营。根据住宅的评估价值,实际建筑面积从事经营的部分,根据营业执照(截止日期为发布搬迁公告之日),按以下浮动标准给予补偿:

(1)若已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评估价增加5%;

(2)经营满24个月至36个月,评估价格增加10%;

(3)已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超过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涨后,按照非住宅标准估价,不得超过房屋本身的补偿金额。运营时间小于12个月的,不上浮。无证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经评估定价后按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实际在经营的,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处现场公示七天,附营业照片,评估价格按照实际经营期浮动标准的一半结算。

5.特殊群体补贴

(1)对有特困证、低保、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2)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根据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6.临时安置补贴

市申智办公室向选择产权调换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至搬迁通知发出后的次月止。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市申智办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大于新建安置房面积的,按新建安置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无证可居住房屋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对已搬迁的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居民,经区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通知后首次拒绝抽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时间为自搬迁之日起至首次抽签房屋搬迁通知发出后的次月。

7.搬迁津贴

对已搬迁的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居民,按每户600元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8.联合家庭

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工矿塌陷区棚户区居民要销户的,可以销户,销户后不允许再销户。结案后住房面积大于新安置住房面积的,按照结案时所有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补偿;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的,按照新安置房屋的楼面差价结算。

9.家庭分工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分户的,原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分户,分户后不能合户。分户后每户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就近安置户型,差额面积按楼面价结算。如果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但由于家庭人口较多(同一户口四人以上,含四人),一户不能住。可以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处申请特殊情况认定,再进行分户。分户后,45平方米以内的差额面积不享受经济适用房价格,差额部分按楼面价结算。

10.安置类型

原可居住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从60平方米以下面积提取安置房;原可居住住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的,可在等于或大于60平方米小于70平方米的组中选择安置房,以此类推。对于家庭人口较多(同一户口四人以上,含四人)的采沉区棚户区改造,就近居住一类公寓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区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级保障房管理处审批后,可根据居民实际情况,依托一套一级公寓。

11.低地板保养政策

对同一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矿塌陷区棚户区居民,可优先安置一户低层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受此待遇。

(1)家庭成员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下肢残疾、视力残疾)残疾证的居民;

(2)70岁以上老年人(以房屋验收时间为准);

(3)因病无法正常行动的居民(以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病例为准)。

12.在下列情况下,不予补偿和安置

(1)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

(2)仓库和工厂;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

(四)我市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一、二期工程中已补偿安置并在原地非法改建的房屋;

(5)除可居住房屋外,其他附属物不予补偿安置。

13.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协商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其资质应在本市三级(含三级)以上或省二级(含二级)以上。

14.拆除剩余房屋

区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通过招投标确定拆迁单位,拆除剩余房源。

15.取消产权证

区级保障性住房管理处负责协助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

16.土地收储

区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搬迁后腾出的土地移交市国土局收储。暂时达不到收储标准的,由区级政府监管。

不及物动词法律责任

(一)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居民对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有无理取闹、侮辱、胁迫、殴打或者其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重建、补偿、安置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严重错误的估价报告,由区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