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济南大乔镇会拆迁吗?

给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群众的一封信

亲爱的乡亲们:

你好!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开发建设的进度和规划要求,大乔和崔寨街道范围内的村庄征地拆迁工作即将全面启动。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先行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土地征收地区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20654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33号[2017])等政策法规精神, 并结合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实际情况,现将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重新安置

(一)安置区的位置和初步规划

西安置区建设用地位于桥区西部,规划面积约为1,01.59公顷,北起规划济南北站南侧的主干道,南至科创大道,西至大王庙干渠东侧的规划道路。安置东区位于桥区东南部,占地约96.89公顷,北起科创大道北侧规划主干道,南至世纪客专,西至华山观光廊西侧规划道路,东至二环东路北延线。目前,规划、设计、建设等前期工作加快有序推进,年底前将全面开工建设。

(二)安置人员的范围

1,被征地拆迁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地拆迁所在村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可按相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三)拆迁安置房的规模、安置标准和生活保障

安置房有60平方米、81平方米、94平方米、128平方米、141平方米、188平方米,被安置群众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中选择。

1,选择人口作为安置依据

(1)按法定程序认定村集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管委会备案后,按高层每人47平方米、小高层每人43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同时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

(二)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能够安置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管委会备案后,按照高层建筑47平方米/人、小高层建筑43平方米/人的标准安置;不享受保障政策。

(3)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可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管委会备案后,以低于市场价高于成本价的价格购买,购买价格为安置房评估单价的80%;不享受保障政策。

2、选择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

(1)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安置政策。一户多宅的,只能安置一处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人与户籍户主一致的,有宅基地证书的,按照宅基地合法证书面积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没有宅基地证是200多平米。

(3)宅基地使用者与户籍不一致的,由使用者提供相关证明,由村“两委”核实并公示,报办事处审核。有宅基地证书的,按照宅基地合法证书面积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没有宅基地证是200多平米。

(4)“一宅多户”的,只能选择人口或宅基地面积中的一项作为安置依据。

(四)货币安置的选择

1.被征地拆迁村民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人口或者宅基地面积确定的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单价参照同小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为7700元/平方米。

2.对符合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条件的,不得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5)地下储藏室和停车位

安置房地下储物间按一般住户配备,优惠价购买。

根据政策要求和实际规划配建停车位,并以优惠价格购买。

(六)住房扣除原则

村民选择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时,需要扣除原住房面积后进行补偿。

1.选择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的,每人扣除原住房面积40平方米。

2.选择宅基地作为安置依据的,按照相同人口安置比例扣除原住房面积。(如张先生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平方米,需安置面积200平方米,则扣除面积=200*(40/47)=170平方米,补偿房屋面积=260-170=90平方米)。

3.扣除时先扣除有证住房面积,不足时扣除无证住房,按住房结构由高到低的顺序(砖混建筑、砖混平、砖木平、简易)扣除。

(七)房屋选择的原则

1.安置人员不得跳跃式选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导致安置房超过需安置面积3%(含)的,不还利民款,超出3%(含)的部分按货币安置评估单价的80%优惠购买;安置房小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全额补偿。以村为单位,按照“谁先交房,优先选房,当天交房抽签”的原则选房。

2.在住房安置的同时,对符合保障政策和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生活保障住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专项用于村民长期生活保障,切实维护村民长远利益。

第二,征地补偿

(一)地面物体补偿合同

1.包干范围和标准

开辟区代管区地上物补偿合同包括农用地地上物和建设用地(院外)地上物两部分。

(1)对农业用地的地上物,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包括坟墓、电力通讯线路、温室大棚、温室作物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一次补偿。

(2)对院外建设用地地上物的包干补偿包括院外的树木、道路、管道、电杆、路灯、排水沟等村民或村集体所有的地上、地下附属物。

2.总价和资金的使用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65 438+07]383号)(以下简称383号),结合周边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包干价确定为4万元/亩。

温室气体补偿

温室、哺乳室按383号文件执行;大棚内农作物补偿按《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函》(京国土函[2014]63号)执行。

(3)坟墓迁移补偿

先行区代管区坟墓搬迁按383号文件标准补偿,每个坟墓1.800元,包括搬迁、材料等一切费用。收骨标准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双棺可根据情况提高赔偿标准,原则上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900元。少数民族可根据其丧葬习惯和特点,在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第三,住宅拆迁补偿

(1)补偿的基础

住宅房屋的标准和面积,以入户调查确认的数据为依据,认定为违法的,纳入拆迁临时户口,不予补偿;自2018、13年7月起,所有被冻结添加的,不予补偿。

院内除砖混建筑、砖混平、砖木、简易结构外,其他结构如窝棚、彩钢板房、畜禽圈舍等附属物,以及附属房屋(车库、工具房、厕所等。)院外按3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不参与房屋抵扣,无搬迁费和奖励费。

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空调、太阳能的搬迁补贴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2)房屋补偿面积的确定

1.有证住房

有房产证的部分,原则上按照房产证面积和3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实测面积超过发证面积不足260平方米的,按3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剩余部分按不同结构形式签订协议的时间,自动搬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面积的55%,自动搬迁之日起10日至15日之间签订协议房屋的30%,自动搬迁之日起65433日支付拆迁费。

2.无证房屋

院内无房产证的,按照实测面积和3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过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签订协议时的不同结构形式支付拆迁费,自383号文规定的标准自动搬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面积的55%,自383号文规定的标准自动搬迁之日起10日至15日之间签订协议房屋的30%。

3.变住房为非住房

宅基地房屋变更为非住宅用途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一年纳税记录等证明材料,按照非住宅进行补偿;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按照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

第四,非住宅拆迁补偿

1.有合法手续(土地出具的有效证明)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入户调查确认的数据和3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2、列入违法用地名单或违法拆迁台账的不予补偿。

3.无合法手续(无土地出具的有效证明)的非住宅房屋,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按照入户调查确认数据的80%和3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4.非住宅机器设备搬迁难以参照383号文件补偿标准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住宅搬家费、过渡费和拆迁奖励

(1)搬家费和过渡费

搬家费和过渡费统一参照383号文件和《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关于调整济南市房屋征收拆迁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吉梗证字[2065 438+07]25号)执行。

1,搬家费

按30元/㎡标准,认证房屋按认证面积执行;认证面积小于260m2的,实测面积按260m2执行;其他住宅最多不超过260m2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选择住房安置的,交两次搬家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交一次搬家费。

2.过渡性安置费

(1)选择房屋安置补偿

按照30元/㎡月、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支付过渡安置费,每月不足1.5万元的每户支付1.5万元。过渡期限暂定为36个月,过渡安置费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月起计算。支付方式为两年一次,三年半一次。逾期不搬回的,过渡性安置费加倍。

过渡期内新安置人口(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程序确定,总量控制在15%)从落户之日起补发过渡费。(15%根据2018年3月20日济南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专题会议纪要)

(2)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人员为一次性安置,过渡安置费按照30元/㎡月、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执行。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缴纳。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一次性支付。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新增人口,不再给予额外补偿。

(二)拆迁奖励费

1,住宅搬迁奖励费

(1)签订协议奖励:住宅房屋,自正式搬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为100元/平方米;正式搬迁之日起11-15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50元/m2,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提交空房奖励:正式搬迁之日起1至15日内签订协议并提交空房的,每院奖励16000元,正式搬迁之日起16至20日内签订协议并提交空房的,每院奖励80000元。

2、非住宅

(1)搬迁费:

非住宅搬迁费按建(构)筑物总补偿的15%-20%补偿。(市政府238号令)。

签订协议,自搬迁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的,按该建(构)筑物总补偿费的20%补偿搬迁费;签订协议,自正式搬迁之日起16天后腾空房屋的,按照该建(构)筑物总补偿费的15%补偿搬迁费。

(2)签订协议奖励: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自正式搬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50元/平方米;自正式搬迁日起11-15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30元/平方米。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安置房选择

(1)住宅安置的房屋选择

1.村民安置房的户型设计。户型原则上可分为60㎡、81㎡、94㎡、128㎡、141㎡、188㎡。安置房以户为单位选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安置房。

2.安置人员不得跨档选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导致安置房超过安置面积3%(含)的,收益不退民补,超出3%(含)的部分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小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全额补偿。

(2)负担得起的住房

符合保障政策和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建设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收益用于保障村民今后的生产生活。

七。协议签署和数据提交

选择房屋安置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提交: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省公安厅公章】、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还);

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4.本人家庭全体成员签署的《承诺书》,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的其他区域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工程享受过住房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将无偿收回安置房,已支付的补偿费和过渡费全部退还。

(2)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提交: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省公安厅公章】、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还);

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还);

5.房管部门出具的该房屋未进行房改的证明及复印件;

6.村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同时由村支部书记、主任签字盖章)

7.本人家庭全体成员签署的《承诺书》,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的其他区域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工程享受过住房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将无偿收回安置房,已支付的补偿费和过渡费全部退还。

八。其他人

(一)在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冒领、非法占用安置用房和补偿费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关于拆迁安置的说明仅适用于大乔、崔寨、孙埂、田萍及范围内所有村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安置。代管区域内所有村庄住宅拆迁完成后,本解释即行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

请积极支持、理解和配合该地区的开发建设。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项目建设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与您共同努力,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真诚欢迎您对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出监督和批评。先锋区建成后,与西站地区、CBD遥相呼应。随着势头的发展,必将提升省会城市的首位度,带动全省更加均衡、充分发展的新增长极。乡亲们,要把心放下,不要听信谣言,不要轻信谣言,耐心等待新区建成后美好生活的到来。

我真诚地祝愿我所有的朋友健康快乐。

济南新JIU动能转换线区管委会

2065438+20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