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州市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市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泸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泸市府发〔200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一、卢希安市纳溪区、江阳区、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合江县可在本办法基础上降低10%,古蔺县、叙永县市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降低20%。?

二、年产值:

粮食队按每年每亩1050元,专业蔬菜队按每年每亩1200元。?

三、征地补偿:

(一)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耕地的,征地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根据合作社的实际面积和土地类型计算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后安置单位用于安置被征地人。?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足1.2万元的,按每人1.2万元计算;人均超过12000元的,按原样计算。轮换工人的工资将减半。?

4.被征地合作社人口以征地方案公告之日登记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劳教人员、学生)为准。自征地方案公布之日起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合法结婚并有子女的,可按有关规定在征地合作社享受安置。征地前迁入的无合法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且在农村无承包地的和户口空着的不予安置,只办理农民转户手续。

5.被征地合作社提出人员安置费分配的书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6、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等原因,人员安置费未兑现而提前使用土地的,根据使用年限,按本办法规定发放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年产值规定执行。?

7、农民享受城市居民的一切待遇。?

(二)耕地未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征用的合作社,适用下列规定: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

2、征地后,粮食队人均耕地在0.4亩以下,专业蔬菜队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按征用。

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每个劳动力平均占有的耕地数量,每个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按12000元计算,人均安置补助费相应减少。?

3.征地后被征地单位需要调整剩余土地的,土地调整费按被征用土地面积每亩100元计算。?

四、房屋拆迁安置:

(一)拆迁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按川府函[2000]3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并注销产权。?

(二)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合作社实行统一住房安置,安置方式如下:

1.安置对象为征地方案公布之日登记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现劳教、劳教人员)。

、学生),以及此前因征地而未享受住房安置的,住房在征地范围内。征地方案公布后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依法结婚生育的人口为

有关规定可以在被征地的合作户中,享受住房安置。征地前无合法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已迁入且在农村无承包地的人员,以及户口空挂人员,不享受新建住房安置。?

2.安置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一户只能享受一套住房。?

3.享受住房安置的,可按川府函〔2000〕385号文件规定的甲级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购买30平方米新房。超出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4.孤儿和五保户可按前款规定的标准每人购买一套35平方米的新房。?

5.旧房无自来水、天然气的,供水、燃气实际安装费用的50%。?

6.需要提前拆迁房屋的,应当发放搬迁过渡费。搬迁过渡费从搬迁之日起至通知迁入新房之日止,按每人每月60元计算。?

7.如果有70岁以上的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居委会(筹备组)在安置新房时会提供可以适当照顾楼层的证明。?

8.正式安置前十日,征地单位应通知被安置户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集合,参加一次性抽签,在公证处的监督下确定每户的楼号、单元号、楼层号、房号。?

9.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被征地成员与城镇居民结婚,夫妻长期居住的。

在被征地合作社,居民和未成年子女未凭单位证明或街道证明分配住房,未参与集资建房的,可按440元/平方米优惠购买30平方米住房。?

(2)原被征地农民在农民成为农民前与城镇居民结婚,夫妻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合作社的。城镇居民未由单位或街道分配住房,也未参与集资建房。城市居民和未成年子女可以以440元/平方米的折扣购买30平方米的住房。?

(3)原被征地农民转为农民后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户籍不在被征地合作社的,每人可优惠440元/平方米购买30平方米的住房。?

(4)在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迁出被征地合作社成为城镇居民,长期在被征地合作社居住,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不参加集资的。

盖房子,每人可以优惠440元/平米买30平米的房子。?

(5)户口不在被征地合作社,通过继承、赠与或其他方式取得集体所有房屋在被征地合作社范围内产权的,按川府函〔2000〕385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注销产权,不进行房屋安置。?

11.安置房应包括以下基本设施:

铝合金窗、防盗门、室内木门、水磨石地面、钢化仿瓷粉刷抹灰、卫厨地砖、卫生间1.8m墙砖、厨房1.5m墙砖。?

五、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强制搬迁。对逾期未领取补偿费的,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应将补偿费专户储存,并考虑补偿资金到位。?

六、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