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大连市房屋拆迁新规
问:胜利路拆迁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拆迁范围为太原街至畅通街,胜利路两侧。详见7月3日《大连日报》。如果不清楚搬迁范围,可以去各段搬迁现场办公室咨询。现场设置两部固定电话,解答拆迁户关心的问题(电话号码分别为83623036、83608911)。
特别提醒在拆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业主,及时到现场拆迁办领取相关材料,以免贻误时机,影响切身利益。
问:胜利路搬迁中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和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胜利路跨二类、三类两个动迁区进行了拓宽改造。为更好地改善沿线居民居住条件,造福人民,胜利路动迁区居民住宅最低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ⅲ类区每户45平方米。按照原拆迁建筑面积计算基本搬迁面积,其中原拆迁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基本搬迁面积无偿补助至45平方米。在基本动迁面积方面,免费增加每户房屋许可建筑面积的20%作为动迁补偿面积。
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应自行安排住宿,并给予每名房屋持有人20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迁出之日起计算,每月15(含15)前迁出的,发给整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6日后(含16日)迁出的,按半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问:使用权房屋回迁选择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选择回迁有使用权的原房屋的居民,必须缴纳产权补偿费,为三类区货币补偿最低标准的20%(即4300元/平方米× 20% = 860元/平方米)。
问:拆迁户选择搬迁时,所选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应有面积怎么办?
答:拆迁户选择回迁时,应得拆迁户面积为基本搬迁面积加上20%的补偿面积。
(1)所选回迁房建筑面积超过到期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3800元/平方米结算;
(2)所选回迁房建筑面积超过到期面积10平方米的部分按9000元/平方米结算(仅限15平方米以内);
(3)所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应得面积大于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不结算面积差额,不给予补偿。
问:拆迁户选择搬迁时,搬迁选房顺序是如何确定的?
答:为了保证选房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采取先搬出的原则,即按照搬出的时间顺序,在预定的面积内选择楼层的房间数。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租客同时选同一套房子,则通过抽签决定选房顺序。
问:胜利路拆迁货币化的话,产权房和房屋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胜利路沿线具体情况,胜利路拓宽改造拆迁范围内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为:产权房原建筑面积按9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按照使用权房屋原建筑面积865438元+04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按上述标准补偿原建筑面积,补贴面积(45平方米与原建筑面积的差额)按7765438元+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
问:搬迁奖励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鼓励搬迁,自2009年7月7日至2009年7月21日(含7月21日),在此期间迁出并办理《迁出证明》的居民,每户奖励人民币3万元。之后搬出去的没有奖金。
问:拆迁户办理拆迁补偿款存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业主办理手续时,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五份(A4纸)、房屋证明原件;
(2)业主本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现场,需要代理办理的,代理人须持身份证原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业主及代理人户口簿原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五份(A4纸)、房屋证明原件;
(3)业主已经去世的,必须由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人办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五张复印件(A4纸)、房屋证明原件、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