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桂林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6月30日。

桂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为有效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着力提升老城区,建设有品位的休闲之都,打造国际旅游度假区,按期完成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重建一个旧区,复兴一片街区,造福一方百姓”的原则,分步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努力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成为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提高居民整体生活质量和城市品质,推进桂林国际旅游景区建设,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时间

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1)截至2017的任务

1.工作任务

(1)完成纳入CDB贷款项目(即“3+7+2”项目)的12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其中建设项目3个,包括南溪河棚户区改造项目、秀峰区B5、B6地块改造项目、叠彩区雨山片区改造项目。新开工项目7个,包括叠彩区蔡家渡、赵家桥、上仙洲村、滨江北路沿线棚户区改造,叠彩区乌石、杏花棚户区改造,福利路铁路棚户区改造,象山区平山大村、田心村棚户区改造,燕山区燕山镇棚户区改造,七星区下关村棚户区改造,苏俏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完成露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嘉善棚户区改造项目两个前期项目。

(2)各县(区)负责按原计划完成在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3)市房改办负责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政策性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

(4)除上述任务外,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群众意愿强烈、实施条件成熟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2.2017、我市全面或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1276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改造项目实施时间

1.CDB贷款重建项目。

(1)已经开工和续建的三个项目,全部在5438年6月+2月竣工。

(2)计划新开工的7个项目,6月下旬全面启动前期工作和征地拆迁工作,9月底前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和征地拆迁任务,6月5438+10月组织实质性施工,年底全面完成。

(3)两个前期项目,年底完成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工作并开工建设,6月全部完成。

2 .县(区)已启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原计划组织推进。包括:七星区福龙园城中村改造项目、正阳路东西巷城中村改造项目、琴潭A23、A25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长海机械厂改造项目(二期)、市政管理局棚户区改造项目(榕荫路)、桂林监狱棚户区改造项目、恭城县细河区城中村改造项目(A区)。

3 .市房改办负责年度政策性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时间以自治区要求为准。

第三,组织保证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确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桂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秦常务副市长和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市长唐琮沅是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联系领导;常务副市长秦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所需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协调涉及土地的相关问题;副市长周卫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整体推进、监督指导,协调处理相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市政府副秘书长范一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长为市住建局局长,副指挥长为市住建局李副局长。

县(区)政府是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各县(区)要成立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并根据改造项目设立分指挥部,具体负责每个项目的整体推进。

第四,主要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重大方针政策,审查改造中涉及的资金筹措管理、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改造方式等,协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二)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总指挥部负责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协调、推进、检查和监督。

(四)县(区)改造指挥部负责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组织、建设、管理和整体推进,确定改造范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城投公司牵头提出改造模式方案。

(五)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融资、使用和监管。

(六)市规划局充分考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自平衡,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县(区)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和规划审批。

(七)市国土局积极支持各县(区)政府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用地审批、征收、拍卖工作,积极引导各县(区)充分利用旅游景区开发用地、低效用地、增减挂钩、先占后补等土地政策,研究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方案和标准,按程序报批。

(八)市拆迁办负责研究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指导县(区)开展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九)城投公司是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总业主,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融资和监管,具体指导各县(区)改造项目业主的建设管理。

动词 (verb的缩写)主要转换模式

各县(区)要充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模式,多渠道筹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注重市场化建设模式,充分引入社会资金,尽量少用政府资金。根据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CDB的贷款资金,按照以下模式制定各个项目的改造计划,以平衡项目的投入和产出资金。

(1)市场运作模式。各县(区)对本辖区内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行整体包装、市场化运作、统一招商引资和引入社会资金。

(2)自主转化模式。由县(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多渠道融资,自主改造和开发建设。

(3)业主责任模式。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开发由城投公司直接承担,项目征地拆迁由各县(区)政府负责。

不及物动词政策措施

先暂定以下主要政策措施,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编制《桂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下发。

融资政策

由市房改办牵头,联合城投公司、县(区)等业主,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对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联合市投公司、县(区)等业主,通过财政补贴、银行贷款、企业扶持、单位融资、市场开拓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2)税收减免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3]101号)精神,对住房建设改造安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与装修安置房管理单位、开发商和个人购买安置房相关的印花税。

2.对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房的,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照改造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用房,增值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房并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使用的,免征契税。

5.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装修安置房,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90平方米以上,但符合普通住房改造标准的安置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6.个人因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房屋装修安置的,或者因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取得房屋装修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个人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规划政策

通过合理确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合理确定住宅和商业面积比例,结合CDB棚户区改造贷款,实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自平衡。

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审批中,要适当突破现有规划技术条件和政策限制,充分考虑项目的投入产出平衡。通过充分利用二层地下室,适当扩大商业和可售住宅面积比例,合理提高容积率和建筑高度。

土地政策

充分利用《桂林市旅游业土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中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政策。

1.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不征收土地契税。

2.棚户区改造开发银行贷款的12项目全部纳入《桂林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14-2018)。

3.2009年6月365438+2月31之前,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显示,现有建设用地为建设用地,暂无合法用地手续。在允许按照土地使用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完善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4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行改造或合资方式申请改造;多个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行申请改造,也可以合资方式申请改造;政府牵头引进开发商与其他土地权利人谈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开发商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若干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并在取得收购地块的拆迁审批手续后申请集中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含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可以协议出让,并按现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5.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自行改造或者以作价入股、合作联营或者租赁等方式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也可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旧土地拆迁和新土地建设。在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进行土地调整。

7.土地置换可以在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采取灵活的方式提供土地,允许原土地所有者参与土地收益分享。

8.参照南宁经验,积极探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的招、拍、挂模式。

(五)建设费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有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通知》(财综[2010]8号)精神,棚户区改造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市政道路挖掘修复费,免收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六)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新建棚户区(城中村)涉及小区外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改造和安置。,由市、区政府出资;住宅区水、电、气、通信等配套建设按成本价收取,适当减免管网接入、扩容等运营费用。

七。工作管理机制

(1)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监督检查每月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特殊情况下,及时召开现场会或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2)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信息库,各市、苏俏管委每月上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展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3)现场监督制度。每月定期对各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实际情况,确保工作任务和领导小组的工作指示和要求落到实处。同时,有关部门要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等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4)监督问责制。实行严格的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跟踪督查工作进展和问题解决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总指挥部发现各县(区)或相关部门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行动迟缓,严重影响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度的,由总指挥部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发出督办函,限期整改完成。督办函直接抄送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抄送市委、人大、政府、纪委、组织部主要领导。

2.督办函发出后仍未能有效推进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直接约谈相关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

3.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推进不力,影响工程进度,不能按计划完成工作的城区和部门,经领导小组同意,提请市纪委、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5)考核、奖惩制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纳入本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范围,按照《桂林市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和奖惩。对工作中进步好、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问责和处罚。

(6)模式认可制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按照“一点一策一方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县(区)政府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城投公司等部门对改造方式进行审核,然后按程序报批。

(7)资金平衡制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自我平衡,主要资金来源为社会融资,并与CDB贷款有效结合,组织推进项目建设。改造规划要充分考虑项目资金的自我平衡,科学合理界定改造范围,指导规划方案的编制。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制定资金监管方案,设立资金管理账户,转型开发建设资金全部纳入专账管理,严格按照《CDB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严格的资金监管。坚持谁使用CDB贷款资金谁还本付息的原则。

(八)征地拆迁制度。由市国土局和拆迁办牵头,制定全市棚户区(城中村)征地拆迁统一补偿标准,报总指挥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县(区)原则上不得突破。

(九)公示和举报制度。各县(区)和苏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义和进展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全市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