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退市规则详情
65438+2月31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退市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重点提高了“欺诈金额+欺诈比例”这一重大违法的退市指标,此前受到市场质疑。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有哪些调整?六个要点:
1.将财务舞弊的检查周期由3年缩短为2年,舞弊总额由1亿元减少到5亿元,舞弊比例由100%减少到50%,新增营业收入舞弊指标。
2.明确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无商业实质的收入。
3.对于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的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的扣除情况和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并由会计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4.完善交易退市指标过渡性安排,明确新规实施前后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
5.科技创新板要同时完善退市指标和程序,深交所要统一主板和中小板公司的退市标准。
6.明确触及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相关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提前通知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之日止,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分析人士指出,新的退市规则与新《证券法》的精神高度契合。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明确由交易所制定退市标准,交易所承担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了退市标准和程序,从而形成了财务、交易、规范、重大违法四类退市情形。新证券法明确,入口端不再强调持续盈利能力,而是注重持续经营能力,出口端与入口端一致,退市标准不再考察单一盈利指标,取而代之的是综合财务指标,以加速僵尸空壳企业的清算,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焦点1:
严格收紧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最重要的修改是调整了“欺诈金额+欺诈比例”的退市指标。
在此次反馈意见中,有意见建议严格设置比例指标和金额指标,体现了市场对严惩财务造假的强烈预期。有鉴于此,新的退市规则吸收了上述建议,降低了欺诈金额的比例和绝对值,将欺诈的调查期限从三年缩短至两年,将欺诈总额从654.38+0亿元降低至5亿元,欺诈比例从654.38+000%降低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欺诈指标,进一步收紧量化指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细则在指标设置上更加严格。
具体调整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或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且虚假记载金额累计达到5亿元以上,超过该两年披露的相应数据总额的50%。(计算上述总数时,如果相关财务数据为负数,先取其绝对值再计算总数。)
这是否意味着上市公司只要达不到新增的“造假金额+造假比例”指标就可以避免退市?
交易所指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新增的重大财务造假量化指标,是对交易所20165438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的进一步补充。
近年来,市场上个别公司财务造假数额巨大,造假情况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在原有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欺诈金额+欺诈比例”这一指标,以进一步明确标准,精准打击此类重大恶性欺诈行为。这一新指标并不是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划一条“安全线”,而是进一步增强重大违法认定标准的完整性,与其他重大违法一起发挥退市效应。换句话说,即使公司财务造假没有触及新标准,但触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违法披露等原有标准,仍然会被终止上市。
据交易所称,打击欺诈需要一个全面的系统和多种工具。根据欺诈的严重性和实际情况,采取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移送、集体诉讼、退市等多种措施。都是综合采取的,而不是只要造假就退市。继续严格监管财务造假,对符合退市标准的公司坚决退市。
焦点2:
很明显,与主营业务无关,没有商业实质的收入是应该扣除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营业收入指标容易规避。交易所指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中“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的新组合指标指向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壳公司。为防止公司通过虚构收益避免退市,上市规则中做了以下安排,以确保这一新指标的执行到位。
第一,要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该指标时,业务收入中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无商业实质的收入。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业务收入的扣除情况和扣除后的业务收入金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营业收入的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扣除的营业收入金额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三是公司未按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交易所可要求公司扣除,并根据扣除的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
焦点3:
新规实施前后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
并触及终止上市的准则
进入退市整理期。
新的退市规则将完善交易退市指标的过渡性安排。有观点指出,在新规颁布实施前,股票收盘价触及原《上市规则》退市标准的,是否给予退市整理期交易机会尚不明确。从给予市场充分预期的角度出发,交易所明确,新规实施前后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
焦点4: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的相关主体
在公司股票退市前,不得减持其股份。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沪深交易所明确触及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提前通知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直至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退市,不得减持其股份。
焦点5:
退市新规还有哪些调整?
在科创板,本次修订的退市新规进一步完善了退市指标,优化了退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退市指标方面,加强财务指标交叉运用,优化营业收入扣除机制,新增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新增半数以上董事不能忠实于年报或半年报的规范性指标。二是在退市程序方面,明确因交易退市被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其他情形退市整理期由30个交易日缩短至15个交易日,进一步简化退市程序,同时开放退市整理期首日涨跌幅限制。
此外,对被警示退市风险的科技创新板公司股票,增加每日股票交易限制,但仍按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机制进行交易。
深交所指出,有人认为中小板公司和主板公司没有必要设立两套交易退市标准。深交所采纳该建议,不单独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一致。
同时,暂停执行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披露、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以及单日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限制的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此外,深交所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违规适用过渡性安排的依据,明确了不计入重新上市相关期限的具体情形。
焦点6:
如何理解之前的股票*ST公司即使持续亏损
也有可能不再暂停上市?
交易所表示,此次采用“扣非前后净利润+营业收入孰低”的组合财务指标取代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持续亏损的单一指标,旨在通过多维度表征,识别那些长期没有主营业务,继续依靠非经常性收入保壳的僵尸壳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并同时给予主营业务尚未盈利的科技企业或受行业周期影响暂时亏损的公司一定的发展空间,这符合新《证券法》提出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理念,也接近成熟的市场经验。 此轮退市改革明确了财务指标的退市标准,三类财务指标交叉适用,涉及多种排列组合。上市公司触及财务退市的情况更加多样,对僵尸壳企业的影响也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