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后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四个关键问题。
对于中国的商标申请人来说,声音商标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将声音甚至气味纳入商标申请和注册范围,如米高梅公司拍摄的电影开头的狮子吼,诺基亚手机的开机音乐等。自1,2014年5月起,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同步实施。与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比,新法、新规进行了修订,解决了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认时间长等问题,简化了商标确认流程,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在程序设置上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便利。为了加深商标申请人对新商标法的理解,更加高效便捷地申请商标注册,笔者从申请人的角度梳理了新法实施后商标申请注册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希望能有所裨益。
第一,关注新语音商标的要素,考虑注册新商标。
根据旧《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有‘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任何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商标层出不穷。除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等传统的商标元素外,声音、气味、动态等新元素也逐渐进入大众视野。新商标法回应了经济发展对新商标要素的需求,将成熟的声音要素融入商标要素。新《商标法》取消了对商标注册要素的可见性要求,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等同’一词出现在本说明中,表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要素外,还可能认定更多新的商标要素。
鉴于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商标的要素,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声音商标是指由声音本身构成的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可以是音乐声音组成的,比如一段音乐;也可以由非音乐声音组成,如自然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它也可以由具有音乐和非音乐属性的声音组成。注册声音商标对区别特征的要求较高,即声音在消费过程中能够被识别。
对于中国的商标申请人来说,声音商标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将声音甚至气味纳入商标申请和注册范围,如米高梅公司拍摄的电影开头的狮子吼,诺基亚手机的开机音乐等。
声音商标不同于传统商标,其显著性需要通过大量的使用来确立。也就是说,声音商标的注册必须是在经过大量长期使用,得到相关领域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其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在实践中得到确认后,才能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查获得法律保护。这就需要申请人足够重视,不要误以为任何声音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近年来流行的“市场未动,商标在先”的说法,在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已不再适用,应改为“先闻于野,后达于朝”。如果声音商标能够被核准注册,某种意义上是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确认。另外,声音商标的审查与其他商标是一致的,不会因为是新商标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说,禁止性条款的审查、显著性的审查和相同近似的审查仍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以审查禁止条款为例,与国歌、中国或外国军歌、政府间国际组织歌曲旋律相同或相近的声音,以及带有宗教音乐或恐慌等不良影响的声音,将不予通过。以显著性审查为例,直接表达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者等特征的声音,会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拒绝。必要时商标局会出具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配合对声音商标的审查,提供使用证据,说明其显著特征。
二、注意商品分类表的适用规定,考虑商标注册电子申请。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申请注册’。与旧商标法相比,新商标法进一步确立了商品分类表的重要地位。同时,在商标注册的审批上,新《商标法》规定‘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这也涉及到使用商品分类表判断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问题。
有些商标申请人可能对商品分类表不熟悉,所以新商标法实施后,我们要关注和了解这个表。商品分类表的全称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1994年8月9日,中国加入旨在建立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的《尼斯协定》。它是一个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本协议中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为“尼斯分类表”。Nice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的商品,二是根据新的实际需要调整分类表中已经包含的商品,使商品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目前商标审查使用的商品分类表是《尼斯分类》第十版,自2012 1开始实施。正式名称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以尼斯分类第十版为准)’, 2065 438+03和2014中有一些相关内容。因此,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新商标法中提到的‘商品分类表’目前指的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以尼斯分类第十版为基础)’(以下简称第十版商品分类表)。
由于每一版的商品分类表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很大程度的调整,为了使商标注册顺利进行,申请人必须按照新的商品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笔者在使用第十版商品分类表进行实际审查时,曾遇到过申请人因用已过时的第七版商品分类表申请注册商标而遭遇近似商标,导致注册被驳回的情况。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提交其他有关文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旧《商标法》对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文件主要以书面形式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申请仅作为书面形式的补充。由于以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据电文的有效性,以及网络和数据处理能力的限制,商标局在受理电子申请时有一定数量的限制。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书面申请和数据电文申请具有同等效力,确认了数据电文申请和书面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为全面受理电子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09年,商标局就公布了《网上商标申请试行办法》,受理网上商标申请。与新《商标法》配套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提交商标申请,需要准备大量的纸质材料,而且需要一定的时间,送达、受理、接收都存在不确定因素。与传统的书面方式相比,数据电文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可以在相关数据材料齐备后提交商标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直接确定申请时间。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连年大幅增长,同一天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越来越多。同一天提出的商标申请的处理需要经过提交使用证据、协商、抽签等复杂的程序,耗费大量时间,结果不可控,对于相关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煎熬。因此,尽快确立商标申请在先权意义重大。利用数据电文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为申请人节省时间,确立在先申请权。笔者建议申请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三、注意商标注册期限,考虑审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旧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注册审查的时限。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查并公告。’
新商标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商标审查时限,要求商标局在无理由的情况下,在时限内完成商标注册审查。这意味着,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后,如果一切顺利,大约一年左右就可以拿到批文,拿到商标注册证。新商标法规定了时限,使申请人对注册商标所需时间有了明确的预期,也为商标局合理配置商标审查资源,构建规范高效的商标注册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在看到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审查期限的同时,还必须了解法定审查期限的适用条件、审查期限中止的有关事项以及申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由于商标注册流程涉及环节多,相关法律法规复杂,在此不再赘述。仅对申请人可能遇到的、容易产生疑问的商标予以驳回(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并对当日申请予以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是申请人可能出现的情况。2013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超过188万件,预计2014年将超过200万件,每年被驳回的商标数量为100万件。拒绝涉及两种情况,即完全拒绝和部分拒绝。对于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的商标,商标局会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商标驳回的时间、理由和具体事项。根据新商标法,申请人对全部驳回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如果申请人对部分驳回不满意,可以申请商标的分案(编者注:商标的分案请参考2014 165438+10月20日日文版出版的《一个标准、多个类别和分案程序的理解与应用》),对驳回部分提出驳回复审。显然,对进入驳回复审程序的商标进行审理需要额外的时间。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一天申请一个商标,是申请人容易产生疑问的情况。同一天申请商标,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形。商标局在审查中发现当日申请的,中止正常的商标注册期,进入当日申请处理程序。很多申请人对此并不太了解。部分申请人认为此时仍应适用9个月的审核时限,因此要求加快审核进度。事实上,在同一天申请商标的情况下,商标局首先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实际使用的证据。证据无效或者不能提供证据的,商标局将要求所有申请人在当天(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商标局将于当日组织所有申请人参加商标申请抽签,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在先申请权。显然,与正常的商标审查相比,商标申请当天的处理流程增加了许多环节,有些环节(如商标局对双方使用证据的确认、谈判协议的审查)耗时且不确定,客观上造成商标申请当天的处理时间大大超过正常商标审查的9个月期限。
四、注意异议申请人范围的调整,并考虑异议救济程序。
旧《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都被纳入异议申请人的范畴,对异议申请人的范围没有限制。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是否有利害关系,异议理由是否是理由,都不会影响异议。异议裁定后,异议申请人和对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均有权提起异议复审,被异议商标进入异议复审程序,暂不公告。
新商标法对异议申请人和异议程序都做了很大的修改。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相对理由,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即理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对异议无效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后,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新《商标法》按照是否为利害关系人、侵权原因类型(原因或相对原因)划分异议申请人范围,按照商标局异议裁定的效力区分异议救济和后续商标注册程序。
新《商标法》对异议制度的调整和改变,对于商标申请人顺利获得商标注册具有积极意义。旧商标法实施过程中,非在先权利人、非利害关系人对已经初步核准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案例大量存在,恶意异议屡见不鲜。新商标法对异议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并明确规定了异议理由,同时对异议审查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一方面可以使申请人的商标尽快得到注册和保护,防止商标异议程序被滥用;另一方面,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即使异议申请人不能再提起异议审查,也可以通过无效程序甚至后续的司法程序获得救济。新的异议制度既保护了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正常的注册秩序。
以下两个案例简要说明了异议制度的调整和变化。
案例1
某自然人A与D公司、E公司无利益关系,但认为D公司公告的某图形商标与E公司注册的某图形商标相似,提出异议。就D公司而言,自然人A既不是在先权利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与公序良俗或禁止条款无关。其对D公司商标的异议涉嫌“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因为旧商标法对异议人的身份和理由没有限制,自然人A确实可以相对理由对D公司公告的图形商标提出异议(两个商标相似),而根据新商标法,商标局不会受理自然人A的异议,自然人A与D公司和E公司没有利益关系,只是相对理由。本案中,D公司的一审商标可以成功核准注册。当然,如果自然人A真的认为初审商标存在上述问题,可以直接通知E公司,E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案例二
2012年7月,商标局初步审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家公司认为该商标影响恶劣,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被受理。本案中,中国白酒茅台商标被异议的原因是理由(影响恶劣),在新旧商标法实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异议。该商标由北京某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对其发出异议通知书,要求该代理机构及时通知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茅台酒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答辩材料。此案仍在审理中。根据新《商标法》的异议程序,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国酒茅台商标予以注册并公告,异议人只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异议成立,茅台酒厂不服的,可以依据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
相关链接
如何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节选)
5.使用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中说明该声音商标,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说明’栏中说明该商标的使用方式。
(1)声音商标说明。申请商标的声音应当用五线谱或者符号描述,并附文字说明;不能用五线谱或记谱法描述的,要用文字描述。
(2)对声音样本的要求:
(一)以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存储在光盘上,且光盘上只能有一个音频文件。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3)商标说明应与声音样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