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轮岗有年龄限制吗?
法律客观性:
《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第三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范围是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教师(以下简称校长、教师)。1.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男55周岁及以下,女50周岁及以下)的教师必须交流工作(部分偏远农村和海岛学校无交流工作的除外)。怀孕、哺乳或患病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为不适宜交流轮岗的教师,经学校公示后,可暂不交流轮岗;学校传统项目和特色课程的骨干教师,经本人申请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临时调换工作岗位,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于教龄9年的教师较多的学校,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计划,在3-5年内完成交流轮岗。第三条(一)义务教育阶段直属公办学校专任教师(含中层干部,下同)在同一学校工作满六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应当交流工作。流动范围内的专任教师每6年必须调换工作1次。其他自愿申请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调换工作岗位。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工作,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教师,暂不交流。(2)交换时间:1批次每学年组织交换轮换,每次交换时限原则上为2-3学年。交流期满后确需继续留任的,可由学校和教师双方协商确定。(三)交流比例:参加交流轮岗的专任教师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5%,其中骨干教师(指市新秀及以上专业荣誉的专任教师)交流轮岗比例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同时,今年文件中增加了最新的交流轮岗形式,由去年的4所扩大到7所,并增加了具体学校以区县联动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