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签61签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征收人。。

有的土地是国家的,没有征地。《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a)为公众利益使用土地的需要;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撤销、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批准报废的。其中,根据段落

(一)、第一

(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收回国有土地过程中涉及的测量、评估、补偿部门由当地政府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关系到征收补偿和征收活动的开展,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关心的问题。评价机构的选择既要科学又要合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法院拆迁组了解到,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协商。能够达成协议且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条件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进行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竞价等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被征收人代表应当到场,并可邀请有公信力的人士或机构到场监督。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选择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于各地区差异较大,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措施。因此,本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选聘办法。在制定办法时,不应限制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平等参与评估活动的机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1.被征收房屋的估价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2.所谓“独立性”,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在房屋估价活动中不受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道德做出估价。

3.所谓“客观”,就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相关评估人员要实事求是地评估事物,不带自己的感情、好恶和偏见。

4、所谓“公正”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相关评估师在评估活动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坚持原则,做出客观评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估。

1.为保证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应当为房地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包括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

2.本条所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征收人。法院认为,所说的话不应受到干涉,包括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相关评估人员高估或低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法律依据

根据2021 1生效的《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