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购买后业主后悔退款吗?
安置房:
1.安置房是指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建设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被拆迁,安置给居民或承租人居住的房屋。
2.安置的对象是城镇居民的拆迁户,包括征地拆迁的农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只有在取得安置房房产证后才能进行。这时候的过户交易和一般的房子没什么区别。
3.安置的对象是城镇居民的拆迁户,包括征地拆迁的农民。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进一步加快,迫切需要政府建造尽可能多的安置房来满足拆迁户的需求。
扩展数据:
买卖风险因素
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设的配套商品房或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类房屋的产权虽然归个人所有,但在一定的所有权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种是因房地产开发等因素搬迁的低价商品房(相对于市场价),由搬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代为安置或购买。这种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没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销售大多是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进行转让的。由于从签订安置协议到交房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上涨。
交房时,差价可能近千元。拆迁户认为利益受损,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引发诉讼。
人的因素
“* * *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在合同中寻找漏洞,以逃避法律责任,追求自身利益,或者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 *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未经其他* * *人书面同意* * *拥有不动产”和第六项“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为理由,认为不能转让。
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某人擅自处分* * *的财产,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但该意见也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的,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
以及由此给其他* * *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擅自处分财产的* * *人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禁止转让尚未办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是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
但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屋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来源和权属是明确的,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出卖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了减少矛盾,避免纠纷,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首先要搞清楚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去开发公司或者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产权信息和土地性质。
如果房屋未建或在建,买方不仅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还要承担安置房具体结构、朝向、环境变化等不确定风险。其次,在订立协议时,所有卖家都要有人签字,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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