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什么样的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公开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和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货物和服务招标活动。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2.投标邀请书。

(1)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2)使用范围:

一是特殊,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二是公开招标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重较大。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要求采购人就相关采购事项与至少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根据预先规定的交易标准确定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新的招标无法成立;

二是技术复杂或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第三,竞价所需时间无法满足用户的迫切需求;

第四,总价无法提前计算。

4.单源法。

单一来源方式是指采购方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一,只能从独家供应商处购买;

第二,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不可能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三是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服务包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询问法。

询价模式是指仅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送询价单,比较一次性报价,按照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对等、报价最低的原则,最终确定与供应商成交的方式。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供应充足、价格变动较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询价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