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后财产分配方案有哪些相关规定?
拍卖后财产分配方案有哪些相关规定?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6号)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如果财产价值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确定价格,可以不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评估。
人民法院评估被执行人股权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相关企业拒绝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底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不评估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底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时评估价或市场价的80%;有拍卖标的的,再次举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底价,但每次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底价的20%。
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场价的5%。
应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的,不得参加投标。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付的定金抵价,其他竞买人预付的定金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七条拍卖多项财产时,部分财产的变卖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应当停止拍卖其余财产,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九条拍卖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出席拍卖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时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移交给他们清偿债务。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拍卖财产清偿债务的,由法定清偿顺序第一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还款顺序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受益人。债务人应付的债权数额低于抵押物的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拍卖的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在应当付清价款或者差额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接收人。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拍卖的财产清偿债务后,买受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或者接管人逾期不补足差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再次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因重新拍卖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而造成的原拍卖差价、费用损失和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如扣除后仍有定金,应退还给原买受人;定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退还;拒不缴纳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拍卖无竞买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且出席拍卖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未申请以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清偿债务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进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二次拍卖仍被拍卖的动产进行作价,交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收或者未依法交付用于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将动产返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第二次拍卖仍被拍卖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失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依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购买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仍拒绝接受该财产清偿债务的,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但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或者清偿后,自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或者受让人。
不动产、已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拍卖完毕或者清偿后,自拍卖完毕或者清偿债务的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收人时起,该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移。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拍卖的财产清偿债务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给买受人或者受让人,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拒绝交出拍卖财产的,应当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应当拍卖销毁,拍卖所得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和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在拍卖财产上继续存在,对优先担保权或者其他优先权利的实现产生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进行拍卖。
第三十三条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在当地市场公开交易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季节性商品以及难以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与相关权利人对拟出售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出售财产;没有约定价格但有市场价格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但价值较大、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评估价格评估出售。
未按评估价出售的,可以降价出售,但最低转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一半。
无人应当购买已出售的财产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未依法交付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将财产返还被执行人。
如果拍卖后需要进行相关财产分配,可能是抵押,或者物品属于不动产,没有办法直接分割不动产。财产分配方案无非是自己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约定的财产分配方案完全无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