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可以对外转让吗?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预防?

可以外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已取得安置房完整产权并符合当地房屋交易政策的,可以对外转让安置房。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拆迁安置房买卖常见法律风险:1。出卖人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其他* * *业主未能签订安置房买卖协议。对此,律师提醒,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明确拟出售拆迁安置房的权属情况,如是否有* * *业主,是否有* * *业主签署买卖协议进行确认。

房价上涨诱导卖方反悔,律师提醒买方约定明确卖方违约责任。

3、可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延期。律师提醒我们拖延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未经其他* * *人书面同意,* * *拥有房地产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另一方仍受到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