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什么手段调控物价?

政府可以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和抑制市场价格的形成、运行和变化,保证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息发布引导社会心理预期,通过新闻等社会监督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1)经济控制手段。经济调控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常用的重要调控手段之一。是指政府根据价格形成的内在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商品的需求和供给,从而达到调节市场价格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调控手段主要包括:

①货币政策。在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和货币使用方向,从而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促进其平衡,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货币政策是稳定物价总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2)财政政策。国家财政收入具有稳定经济的使命,同时也通过公平税负和鼓励竞争,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和经济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支出来促进购买社会商品和服务,克服市场疲软导致的就业不足和经济衰退。在市场需求过大导致物价总水平上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少政府财政支出来减少社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从而促进供求平衡,稳定物价。

③投资政策。投资需求是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平衡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及时运用投资政策,通过调整投资总规模,促进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从而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④进出口政策。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采取限制出口、扩大进口的政策手段,缓解国内市场部分商品的供求矛盾;在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缓解部分商品国内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从而达到稳定国内价格总水平的目的。

⑤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所谓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就是政府建立部分重要商品的调节性库存,以稳定或平抑市场价格水平,并通过对库存的处理来调节市场价格的一种管理制度。政府在选择储备重要商品时,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二是经常出现供需交替失衡,即有时供大于求,有时供大于求;三是产销量比较大;第四,商品的长期储存在技术上是经济的。一般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农副产品,如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等主要农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稀有金属等战略物资。重要商品储备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服务。当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出现较大缺口、价格暴涨时,要及时出售储备商品,增加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当供大于求、价格下跌时,政府应及时入市收购并调入储备,以增加市场需求,抑制价格过快下跌。

⑥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用于调控市场价格、平衡供求或者扶持经营者的专项资金。1988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对劳动者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在全国各城市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法确定了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节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是为调节部分容易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而设立的。这些商品主要包括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粮食风险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一是支持商品生产。包括对受管制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的财政支持,以及对生产者的奖励或补贴。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三是支持市场建设。政府可以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某些有利于价格调控的商品,支持建设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

经过多年的探索,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积累了丰富的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市场价格的经验,并将许多做法制度化、法律化。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明确规定,稳定市场物价是国家四大经济目标之一;建立独立于政府的联邦银行,以确保货币稳定为首要任务;严格限制财政赤字,规定财政赤字不能通过发行银行券来弥补,只能通过向资本市场借款来弥补;规定实际工资增幅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幅;维持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美国长期以来一直使用财政和货币政策来调节社会总需求。当经济衰退,物价下跌,不利于经济复苏时,实施扩张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当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加剧时,就采取紧缩的财政和货币政策。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来调节市场价格。在日本,为了控制通货膨胀,政府采取了削减开支和增加税收等财政政策,以避免过热的经济进一步升温。而日本银行则通过提高法定利率和控制货币供应量来控制或延缓企业的设备投资。在保障供给方面,始终把提高劳动生产率放在首位,重视以进口的方式调节国内价格,加强能源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实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防止价格暴涨暴跌,也是国外很多国家采用的有效方法。例如,日本建立了蔬菜供应保障基金制度。基金来源为国家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和参加基金的菜农缴纳的资金。三源比例为4: 1: 1,用于平抑蔬菜价格的剧烈波动,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价格政策一般被用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农业生产和市场销售。农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因为完全的市场调节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进行调节。在各种政策中,价格是一种灵活有效的调节机制。因此,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没有放弃对农产品价格的国家干预,而且这种干预甚至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不时加强。这些干预更多的是经济手段。

(2)法律控制手段。法律规制的手段是用法律规范调整价格关系,使价格的制定、调整、实现、争议和裁决合法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制的市场经济,即缺乏竞争规则和秩序的市场,必然导致市场和社会生活的混乱。因此,对价格的管理和调控也必须通过立法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立法规范行政和经济控制措施,并确保其在价格控制中的有效使用。价格控制的经济和行政手段一旦获得了法律形式,就以更高的形式间接控制了价格,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价格管制的法律手段在世界各国不断丰富和完善,依法行政得到广泛普及。

用法律手段调控价格,主要是调控价格调控的形式;规范价格监管和干预的权限;规范价格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价格监督机构的设置、权限和职责;规范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方式;规范运用价格调控手段和措施。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反对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相关价格法规,严格依法行政。这些法律法规一般规定:禁止同行业之间谋求价格垄断;禁止企业实施有害竞争的价格歧视;禁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欺骗性定价;保护公平贸易等。比如前联邦德国制定的以“国家有责任维护竞争秩序”为主旨的《反限制竞争法》,就有反垄断机构。禁止企业在价格、质量、产量等问题上达成协议垄断市场;规定任何“市场支配现象”的发生,即一个企业控制1/3的相关市场,年销售额在2.5亿马克以上,或3个及以下企业集团控制50%及以上的市场,5个及以下企业控制2/3及以上的市场,年销售额在10亿马克以上,均为法律所禁止。此外,德国关于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一般商业条件法、折扣法和关于附加赠品的规定。美国颁布了反垄断的反托拉斯法。日本还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商品公平贸易法》和《市场法》。

由于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价格,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反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价格歧视的法律法规。

(3)行政控制措施。行政调控手段是指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和变化进行直接管理。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价格的变化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区别只是在监管的程度和范围上。行政措施主要包括: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限定差价或利润率,设置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已经减少到13类,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类别也在逐渐减少。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种类虽然少了,但管理的任务并没有减少。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客观要求提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这些价格仍然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要建立政府定价集体审议和专家评审制度,通过完善政府定价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中国的价格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年。目前,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竞争形成。一般情况下,运营商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主定价,政府不干预运营商定价。但是,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特殊原因,部分商品严重短缺,价格明显上涨或者可能明显上涨,价格总水平大幅波动,给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失,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对部分价格进行干预。主要手段有: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必要时也可以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部冻结价格。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并不完全放开价格,在向一些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时,都收取一定的费用。虽然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差异较大,但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相同。这些国家政府部门的收费是有法可依的,收费项目是由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对提供特定服务收费时,它们必须得到美国国会的授权。比如美国国会1996通过的“新移民法”,授权国务院和移民局向移民抽签中的申请人收取费用,作为办理移民抽签的资金。德国政府收费的根本法律依据是联邦管理费的使用情况,每一项具体收费的法律依据都是基于联邦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根据联邦管理费的使用规定,各级政府机构收取的费用必须先由相关行政机构提出申请,然后提交同级议会立法机构讨论通过,行政机构才能执行。在日本,所有政府机构的收费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收费制度不仅以法规、通知或命令的形式颁布,而且在设立项目时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整个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的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我国《价格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