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严重偏低。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置换成新均价)×每户平均安置面积/每户平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的指导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期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和城市规划综合确定。评估机构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当地普通住宅的指导价格,并参考周边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因此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严重偏低,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评价方法不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至少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情况进行。
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格法,导致评估价格严重偏低。
第三,选择评估机构不合法。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拆迁当事人应当投票或者抽签”。但在实践中,拆迁人单方面选择评估机构,没有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甚至没有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被拆迁当事人抽签的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四、未经实地勘测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实地勘测记录应由评估人员、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但在实践中,拆迁估价人员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现场勘查记录未经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五、评估机构未交完整的估价报告。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八节,估价报告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全面性:应当完整地反映评估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
2、文字内容和附件信息应完整、配套;第二条第八款规定,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部分:
(1)封面;
(2)目录;
(3)给委托方的信;
(四)鉴定人声明;
(五)估值的假设和限制;
(六)评估结果报告;
(七)评估技术报告;
(8)配件。
但在实践中,鉴定机构只提供鉴定结果报告,而不提供完整的鉴定报告。这严重违反了法律
六、不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法律规定拆迁区域一般要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但实际操作中,部分拆迁人只出具整体评估报告,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出具了一些入户评估报告,内容也极不完整,通常只有一张表格,极其简单。
七、拆迁评估报告未依法交付的。
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当依法送达,通常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绝接收的,应当留置送达,见证人在场并记录在案;特殊情况下只能通过邮寄或公告的方式。实践中,拆迁人贴在门上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