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标的过程和步骤

政府招标的流程和步骤如下:

1.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报纸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格式与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相同。

2.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对有意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也可以通过指定的报刊和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由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出售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有投标意向并经审查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出售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如果已售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买方,此类澄清或修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里要特别注意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发出。

1,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投标函;投标人的资质和资信证明;招标项目的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记准备好的投标文件。这个过程也是很重要的,因为不规范的密封或者标记而导致废标的例子很多。

6.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不得开启和退还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签收备案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收据证明。

7.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补充或修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之日起,到提交招标文件之日止,一般不少于20天,即等待期至少为2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和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并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