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销售最新政策

回迁房买卖(所谓回迁房,也称回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被拆迁,安置给居民或承租人居住的房屋)是特定的拆迁人,既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又受当地政府相关地方性政策的约束。所以和普通商品房交易有很大区别。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安置房转让申请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过户申请书。

7、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8、测量入户计划。

9.被拆迁人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宅基地的房屋拆迁政策:

1.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分别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分开。农村宅基地产权属于村集体,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宅基地拆迁有两种补偿方式。

2.土地补偿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置换补偿。

3.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决定: (一)国防、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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