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日喀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有害废物是指废弃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荧光灯管、节能灯等。)、血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废农药、消毒剂及其包装、废胶片、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即湿垃圾)是指含有有机物的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可回收是指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其他垃圾(即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废物和其他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指导、督促居民和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第六条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核。

市宣传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文明单位目标绩效考核,作为年度考核任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保障,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市教育部门负责编写幼儿园、小学、中学版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书籍,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开展学校、家庭、社会相互实践活动,组织全市所有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并实施校园垃圾分类检查评估制度。

市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模、技术、选址和建设,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

市卫生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卫生创建考核、卫生先进单位评定、健康教育宣传范围;督促我市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防止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回收企业(场所)做好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团市委负责组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并开展志愿服务进校园、进社区、进寺庙活动,指导和协助群众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业务知识学习,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