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农民土地需要什么程序?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只能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这一规定很少得到严格执行。大多数情况下,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区,有的叫支援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所有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给这个机构实施,有的县级政府直接将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给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地公告不规范。
征地公告是征地的必经程序。征地公告有两种,一种是征地公告,一种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用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这两条规定了征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种类和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六)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很少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有些小项目没有公告,有些公告了但没有张贴,有些本应公告两次但只公告一次,有些公告不全,有些在没有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就发布了征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发布征地公告的,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发布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公告的,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通知听证的权利
《征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按照上述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举行有时限的听证。因此,土地征收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说明听证权利。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利,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利。但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没有听证的告知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这实质上剥夺了失地农民要求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详细。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事项逐项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并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个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繁琐,容易出错。它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然而,在实际的征收拆迁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调查核实有很多错误:一是有漏项,几乎每个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仍然有许多遗漏的项目。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农民相互比较。标准太高他不会来找你,标准太低他会来找你。第三,赔偿标准的适用具有任意性和不公正性,良好关系的标准设置得更高。四是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拆迁户思想工作不耐心细致,导致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些征地补偿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到位。在一些拆迁项目中,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后,已经在过渡房住了一年多,重建地点还没有出来。
6、发货手续不到位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向拆迁户交付一些文件,如领取补偿款通知书、限期供地通知书、重建抽签通知书等。,拆迁户必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在实际征地拆迁工作中,部分拆迁户对征地拆迁工作有意见。这些文件送达时,他们往往不配合,拒绝签收。有些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但送达回执上没有在场证明。有的人在当时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把文件留在邻居家,让他们交出来。没有当事人签字的收据,也没有其他记录或在场人员的签字证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