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指标不够抽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众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征用准备

(一)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政府审查拟征收项目。

市、市(县)区政府召开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2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未纳入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说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二)对拟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公布房屋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在调查中发现有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临时建筑审批手续的建筑物的,由市、市(县)区政府组织规划建设、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拟定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市(县)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贴和奖励、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2 .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四)市、市(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市(县)区政府召开论证会,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环保、文物保护、教育等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公布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市、市(县)区政府将论证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六)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1。建造、改建和扩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3.房屋分析;4.户籍或户口;5.申请工商营业执照;6.其他不当增加赔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七)就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并公示修改意见。

市、市(县)区政府根据征求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将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保留证据。召开补偿方案说明会的,参加会议的被征收人应当签到登记。旧城改造项目中,50%以上(不含本数)的被征收户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会记录应当保存并归档。

(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必要程序。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得实施房屋征收。各级信访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征收项目概况,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风险性、安全性和可行性,并对征收过程中可能诱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市、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实施、暂停或者不实施征收的决定。对暂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房屋征收项目,在市、市(县)区政府作出批准征收的决定前,不得实施征收。

(九)涉及人数较多的,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十)补偿费的存储和收取

市、市(县)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账户,专户存储补偿费,并确保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应当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签订监督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为: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3.因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4.对被征收人的补贴和奖励;5.与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预期风险处置资金。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出具征收补偿资金入账对账单。

二、收集和实施

(十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

市、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公告,公告必须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市(县)区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被征收人可以向作为征收主体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提起诉讼,应向市中级法院备案。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

(十二)发出评价邀请。

市、市(县)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且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出邀请书。

(十三)选择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邀请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通过抽签、摇号方式随机确定3名以上被征收人代表。随机确定的过程应当经公证处公证。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四)分户协商征收补偿事宜。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入房屋,与被征收人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入户咨询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咨询次数不少于2次。协商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作为证据。委托实施征收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补贴和奖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房屋征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达成补偿协议或产权不清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布。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市(县)区政府报告,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补偿决定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补偿决定书应当加盖XX政府印章或者XX政府征收补偿专用章。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十七)按约定时限进行搬迁奖励。

为鼓励“早走早受益”,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市、市(县)区政府可以按照搬迁顺序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十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将向被征收人发出《限期征收通知书》。被征收人未自行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市(县)区政府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强制执行;2.收集决定;3.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4.征收补偿决定的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6.强制执行的房屋条件;7.被执行人的姓名、地址和与执行有关的财产状况;8.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决定由市、市(县)区政府组织强制执行的,在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

第三,其他

(十九)安置房的选择。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

(二十)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

(二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加强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

(二十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申请文件。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使用20个法律文件的推荐示范文本。

附:1。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委托书(示范文本)

2 .关于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标(示范文本)

3.关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示范文本)

4 ××市(县、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

5.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概要(示范文本)

6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通知书(示范文本)

7 ×××人民政府《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公告(示范文本)

8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示范文本)

9 ××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示范文本)

10.补偿资金输入的描述(示范文本)

11.××周边地块被征收房屋入户调查结果公告(示范文本)

12.×××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示范文本)

13.×××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示范文本)

14.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

15.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示范文本)

16.×××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示范文本)

17.限期搬迁通知书(示范文本)

18.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示范文本)

19.强制执行申请书(示范文本)

20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20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