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或者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可以暂停注入项目资金: (一)未履行招标方案审批程序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二)应当以邀请方式公开招标的项目;(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规定评标标准、方法和细则,或者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和细则的;(四)邀请不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五)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审查投标人资格或者限制投标人数;(六)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或者货物招标未实行最高限价的;(七)应当重新招标,未重新招标的;(八)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的设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重新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已经部分履行,重新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可以不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上限进行处罚。
法律客观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要有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答复期限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