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是否包括国有企业的采购

包括国有企业的采购,相关法律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10条

首先,政府采购应购买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能在中国境内获得或不能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十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使用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中国公民为实现成员同意,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采购人使用全部或者部分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用财政资金偿还的贷款,视同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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