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公证有效吗?
拆迁安置房公证在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公证书后发生法律效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的除外。
1,验证身份
安置房对购房者有一定的要求,需要核实购房者的身份。购房人为被征收人的,应出示本人原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选房顺序清单原件;购房人是被征收人委托人的,须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订单号。选房子;购房人合法的,需出示被继承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房产相关公证证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选房顺序原件。
2.选房确认
工作人员会按照选房顺序号点名,被叫人当场选房。购房人根据应享面积选定安置房后,可以在《门牌号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3.公证和宣传
选房过程将由公证处进行公证,相关工作人员对选房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整个过程公开、公正、透明,还会及时公示选房情况,对选房过程进行监督和公开举报。
4.安顿好房子。
购房人持房号确认单、选房确认审批表,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在10天内到资金结算组结清房价款差额,领取房屋征用单,再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领取安置房钥匙。安置房内部装修、水电设施如发现问题,可在7天内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举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申请复核。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