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签决定招标代理机构
答: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要求招标活动高度透明,包括信息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公开、中标结果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得故意排斥或歧视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公平竞争。公平原则要求评价标准和方法公平,中标结果公平;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贿赂。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诚实信用地参与招标活动,不得以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为代价获取非法利益。
问:投标前应该做什么?
答:《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具备招标项目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因此,办理审批手续和保证资金来源是提出招标项目前必须完成的两项工作。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投资规模审批、资金来源审批、安全审批、环保审批等。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自有资金、贷款等。资金的落实关系到项目的绩效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问:常见的投标方法
答:《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问:招标人是否必须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答:代理招标是招标人将招标事务委托给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由该机构代理招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问:自行招标时,投标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建设工程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第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算、物业和项目管理等专业技术力量;
(3)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的投标经验;
(四)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问:招标文件的编制包括哪些内容?
答: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介绍项目情况和招标条件的资料,以便投标人了解招标规则,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和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并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问:投标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可能会有人有兴趣并准备投标。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参与竞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本法对投标人的规定适用于投标的个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问:投标文件的送达和接收。
答: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后,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检查密封和签名是否完好,并出具签收手续,妥善保管。收货凭证应记录收货时间、地点、具体收件人、签收包裹数量、密封情况等。,并由文书送达人签名。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联合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与招标人签订* * *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 * *协议随招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答:评标委员会应在保密和独立的原则下工作。招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其他与评标有关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问:中标人的确定
答: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推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推荐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标准的投标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限于一至三人,并注明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合同工期与合同开工日至合同竣工日的时间和天数不一致怎么办?
答: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文件不一致的解释方法和解决争议的途径。合同的期限和开始日期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在不一致的情况下,竣工日期应根据合同协议中的持续时间和开工日期计算,以确定承包商是否将如期履行合同。
问:如果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该怎么办?
答:在合同文件中,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遵循以文字金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问: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招标为什么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答: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招标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主要有两个原因:
(1)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行业基于专业人士的智慧和经验提供咨询建议,进而为客户创造经济效益。在这里,人的素质直接决定了咨询结果的质量,从而决定了其咨询结果对委托人的贡献。
(2)在工程设计和监理中,特别是在国家物价部门已出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业,不宜以价格高低来确定顾问。价格法规定,收费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对于依法必须监管的项目,收费标准是政府指导价,即允许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但绝对不允许超出这个范围,否则视为恶意竞争,违反价格法。因此,在咨询项目招标中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问:企业A、B分别位列综合得分第一、二名。因企业A的投标价格高于企业B,招标人向企业B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答:这是违法的。按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被认为是评分中的评标内容,重新列出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当按照综合得分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得随意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
问:某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正式报送商务部科技产业机电司备案前,为缩短采购时间,招标人先在某省级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通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因此招标人除了在一些必要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问: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A、B两家投标公司,均参与了一个标准包的电梯设备采购。他们能通过资格审查吗?
答:不能。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问:企业报价时,某分项工程报价有遗漏。是否判定为无效?
答:不应该判定为无效投标。子项目报价中的遗漏不影响投标的有效性,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问:投标报价和标前价格相差很大。能无效吗?
答:不能,投标报价与标底相差较大,不能作为判断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只有在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废标。
问: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可以按无效投标处理吗?
答:应该按无效投标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经审查发现中标人选择的分包商不符合要求,于是指定另一家公司作为A单位的分包商..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不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问:某招标文件规定,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牵头人,并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如果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联合体牵头人签订合同。这个规定正确吗?
答:错误:联合体中标时,招标人与联合体牵头人签订合同。
理由:如果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如果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重新密封并递交,招标人可以接受吗?
答:应该接受。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包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接受。
问:一个项目开标时,公证处相关人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有效后,才会正式开标。这是正确的吗?
答:不正确。公证处人员无权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投标文件,他们的存在只是为了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问:评标汇总结果公布后,有一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经过举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补发空白表格。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再次向评标委员会的每个成员提供了空白表格,以便他们重新评估投标文件。这是正确的吗?
答:不正确。评标汇总结果公布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一名或数名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都违背了法律赋予的独立评标的职责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问:某市依法必须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在国家和地方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有一条规定“中央和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以及外省市进入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的注册或审批手续”。这个规定违法吗?
答:违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问:某政府采购项目组织了两台高速复印机的询价采购。为了方便购买者的选择,询价文件按照通用复印机标准提出了技术标准。在组织询价评审时,五家供应商提供的复印机质量和性能均符合询价文件对一般复印机的要求,但一般复印机与高速复印机价格差异较大,采购方决定按照高速复印机统一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重新报价。这是正确的吗?
答:不正确。
(1)按一般复印机标准编写询价文件不合适,因为本次购买的复印机为高速复印机;
(2)不宜组织供应商二次报价,因为供应商的报价是一次性的。
问:总投资6543.8亿元的监理招标乙级招标机构可以代理吗?
答: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代理投资额在65438+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即可以代理投资额在65438+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超过这个限度的人没有资格做代理人。
问:有一个地下人防通道招标工程,建筑面积19800平方米,跨度24米,高度7.8米。如何确定施工企业的资质?
答:如果采用大型开挖技术施工,建议选择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如果采用暗挖盾构施工工艺,建议选择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隧道工程承包一级资质。
问:建设部154号文件中提到的业绩算不算监理招标业绩,招标公司是谁代理的?
答:招标代理业绩是有统计的,但建设部154号令《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中的业绩金额是指中标金额。监理招标中标金额300万元的,只能算300万中标。
问:这些环节中哪些是要约邀请、要约、再要约和承诺?
答: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属于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问:在实践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有什么区别?
答: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询价采购一次只能报一个不可撤销的价格。
问: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报告的业绩是虚假的。中标人能否被取消资格?
答:是的,而且会受到惩罚。
问:发现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价指标评分出现错误怎么办?
答:根据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可以督促其补正。不整改的,要记录在案。
问:在评标委员会解散前,招标人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招标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1)检查评标报告是否完整,算术计算是否正确,签名是否完整,修改处是否有小签等。
(2)收回评标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表格;
(3)对评标保密作出进一步要求,退回通讯工具,宣布解散评标委员会。
问:通过初审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可以继续评标?
答:是的。是否继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需做出结论性意见并完成评标报告。如果由于招标文件或招标过程中存在无限制竞争的规定或惯例,导致投标很少甚至只有一个,只要投标合理,符合要求,就应进行评审,授予合同。
问:开标记录在评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答: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开标记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只需将开标记录中记录的问题作为提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比较和处理即可。
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一些需要投标人澄清的模糊问题,是否需要签字?
答:评标委员会不能在需要向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上签字,否则会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需加盖其法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问: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定招标文件中的部分评标标准,重新制定和增加评标标准吗?
答:评标委员会的权力是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但没有修改和制定评标标准的权力。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认为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提出书面报告,认定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问:投标可以不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直接在开标现场宣布无效吗?
答:不能,在开标时,不仅是投标人,任何人都无权判断投标是否有效。
问:一个投标人在一个项目投标中报了两个报价,如何唱标?
答:根据投标函(原件)唱标,直接唱两个报价。
问:某建设项目发布两次招标公告,第一次只有两家企业报名。第二次,有四家企业报名,但只有两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能否直接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答:项目为必须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直接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其他项目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
问:投标人可以通过传真提交投标文件吗?
答:不能。因为它不能满足投标文件密封的法律要求。
问:工程量清单可以在开标前7天发给投标人吗?
答:不需要,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一起发送给投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发送给投标人。
问:在中国注册的独资企业可以参与国内招标项目的投标吗?
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国注册的独资企业可以参与国内招标项目的投标,但如果只在中国设有办事处就不能这样做。
问: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将四台电梯纳入总承包范围,共计654.38+0.64万元人民币。可以直接购买吗?
回答:不能直接购买。达到了招标的规模标准。根据法律法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共同组织招标。
问:外国设计企业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投标时,是否允许独立进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答:只允许独立从事概念设计。其他设计内容必须结合国内设计企业才能开展工作。
问:对于按资质标准可以由三级企业承包的工程,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一级企业吗?
答: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按资质标准可由三级企业承包的工程,不能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为一级企业。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要求。
问:哪些类型的项目可以免除“自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少于20天”的规定?
答: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自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天”和“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发出”的规定:
(1)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
(2)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但不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问: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可以在注册企业中增加两家企业直接参与投标吗?
答:不能。但如果是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再增加两个投标人。因为招标时,被邀请人是由招标人确定的。只要投标截止时间未到,招标人可以增加邀请名单。
问:资格预审名单或投标人名单可以通过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吗?
答:不能,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号令已经明确规定,摇号、抽签都是不合理的方式。
问:投标人依据什么进行资格审查?
答:根据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其他条件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是否允许修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
答: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资格条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完全一致,不允许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要求变更资格条件的,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问:发布招标公告后,是否允许终止项目招标?
答:不能。根据国内法律法规,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损失。
问:招标程序有哪些类型?
答:根据项目性质,招标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开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适用于最低价法)或不经资格预审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程序。在这种程序中,投标周期一般需要15 ~ 25天。
简易程序是指不通过资格预审,通过抽签确定中标人的招标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项目以外的可以抽签选定的项目的招标。在这种程序中,投标周期一般需要5 ~ 10天。
特殊程序是指通过评标进行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程序。特殊程序适用于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此类程序的招标周期一般为25 ~ 35天。
以上程序中,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环节,都是即时办结。
问:如果少于三个投标人未能投标,可以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吗?
答:重新招标的必要性取决于招标项目是否依法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货物采购,当然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比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物资采购,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所以首先要判断这个货物采购是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办理审批手续,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以不再招标,可以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而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需要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必须招标的项目,就可以决定不招标,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可以决定不重新招标,直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应当注意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即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国有企业采购货物不属于政府采购,但如果积极适用竞争性谈判程序,建议至少邀请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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