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房面积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观性:

各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同,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当执行以下规定:1。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以下是两种补偿方式的标准:(1)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房屋调换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着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拆迁公益性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

法律客观性: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2、被拆迁房屋,包括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面积、质量、房间数量及附属设施等。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不选择补偿方式:①拆除非公益性房屋附属物,不进行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不能达成协议且拆迁人无法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使用。至于补偿的时间,一般应该在拆迁前进行一次性补偿。4.房屋评估。货币补偿的,需要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产权调换的,需要同时评估被拆迁房屋和被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清理差价的依据。至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应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双方不能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的,由双方提出一至二家鉴定机构,抽签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居民承担。有的地方法规规定,评估工作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这显然属于行政垄断。被拆迁人对其评估价格的可信度也持怀疑态度,因为拆迁管理部门多为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在房产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拆迁单位建立了某种关系,而被拆迁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很少,因此被拆迁人有理由怀疑被拆迁人利用其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干扰和影响房屋评估。因此,笔者认为,不宜用地方性法规规定市场主体之间民事诉讼中的房屋价格评估由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当然,不需要评估要拆迁的房子和要置换的房子的价格。双方对赔偿金额和差价结算金额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不评估。他们一方面可以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付诸实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节省一笔评估费,降低拆迁中的成本。5.拆迁安置措施。安置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也不能安置承租人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安置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房。6.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偿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7.搬迁期和过渡期。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期限,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过渡期是指在产权调换补偿的形式下,给被拆迁人提供合适的替代房屋的期限,用于约束被拆迁人。8.违约责任。对于拆迁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未按时支付补偿和超过过渡期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对于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按时搬迁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强制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