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签名条件

法律分析:1。拆迁前必须公示。

拆迁前,当地会向拆迁区域发出拆迁通告,说明原因、期限、拆迁单位,并广泛张贴,了解拆迁事项,方便拆迁人行使权利。

2、确定拆迁主体的合法资格。

具体拆迁企业必须具有相关部门认可的合法资质,否则可能损害被拆迁人的权益。根据“”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部门才有房屋拆迁审批资格,乡镇、村不是房屋拆迁征收主体。

3.未签署空白协议

有时候开发商为了快速达成协议,用口头承诺的方式来处理被拆迁人,或者格式协议,很多地方都是空白。口头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合同不能留空,必须填写,以防止开发商不承认或更改它。

4、拆迁顺序不要搞错,拒绝违约。

一般情况下,拆迁确定后,先签订协议,再给予补偿,最后进行拆迁。有时候开发商为了赶工期,会催促拆迁户先搬,承诺以后再补偿,这是违反国家拆迁规定的。一旦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跑路,房屋拆迁后补偿款就拿不到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促进城乡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 实施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

第二十六条需要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地预公告,并开展被征用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征地预公告应当以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种抢建;违规抢种抢建的,不予抢种抢建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和面积,以及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类型和数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综合判断征地社会稳定风险,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