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分离的作用是什么?有多少种校准方法?
评标分离,即将招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离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实际上,在现行招标制度中,评标和定标是分开的,“评标分离”的概念实际上是强调改变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
所谓“评标分离”,就是改变以往所有评标定标都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主要突出招标人的优中选优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只作为招标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按规定投票确定中标人的决策权。
“评价分离”的作用
“评标分离”意在解决招投标领域的诸多问题。在评标定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拥有评标自由裁量权和定标建议权,招标人拥有评标参与权和定标决策权,二者相辅相成。但实际操作中存在评标结果等于中标结果,业主定标被专家定标代替的倾向。
一方面,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大于责任。评标专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承担其权利背后隐藏的责任,招标人承担其评标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招标人责任制”的实施:招标人择优的意愿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专家决定中标也容易成为招标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同时,个别评标专家的不公平打分和权力寻租,也会导致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的“顽疾”,如挂靠、串通投标、围标、明招暗定等。
《评标模型》重新定义了评标定标中的责权利归属,旨在解决权责错位带来的各种问题。
评标分离的定标方法有几种?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标。有的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有的则在评标完成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即评标分离。常见的定标方法有:抽签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和集体定标法。
1.排名及定标方式: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以此类推。
2.竞价方式:这种方式中,竞价者确定成交价格,竞价者不竞价。在所有申请人中,通过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优点:招标程序简单,没有廉政风险和压力。缺点:既不优中选优,也不竞价。建议:从敢于承担责任或对建设项目负责的角度出发,一般招标项目不建议采用直接抽签定标方式。
3.价格竞争定标法:该方法是指以投标价格为主要定标依据的方法,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这种方法可以推广到多种定标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第二低价法、第n(预先约定数量)低价法、平均值法等。优点:投标程序简单,有投标。缺点:没有功德函数。建议:可以采用一些小型或技术简单的项目,但不建议采用可能导致恶性招标的价格竞争法(如最低价法),平均法或第N个最低价中标会相对合理。
4.定标法:这种方法是指投标人成立定标委员会,以直接投票或逐轮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直接投票有简单多数一次性投票法或两两比较排序法。优点:优秀的选择功能和一定的竞价功能。缺点: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压力和评选委员会的廉政风险较大。建议: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均可,一般项目慎用。
5.投票表决法:这种方法是指招标人组成定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投标人,然后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投票入围的投标人越多,择优功能越弱。优点:既能适当降价,相对择优,又没有较大的廉政风险和压力。缺点:内控机制好的投标人可以实现择优与投标的有机结合,内控机制差的投标人没有体现定价和诚信风险。建议:一般都是事先确定招标项目的价格,然后选出最佳投标人。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将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入围,并优先选择最佳项目。德阳交通
6.集体审议法:该方法是指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最终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赋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投标权。优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投标权,可以是择优或招标,也可以是择优和招标的有机结合。缺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压力大,廉政风险大。
建议:如果招标人没有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来规避风险,缓解廉政压力,不建议采用集体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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