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年后默认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无特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