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房屋评估应该了解哪些知识点?
详情如下:
一、评估机构资质
法律规定的可以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选择模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决定。
二、评价方法评价方法
估价方法包括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而且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如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纳入评估。
评估时间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所谓估价时点,是指运用比较法等方法对房地产价格进行估价时的估价时点。因为交易价值的交易周期不同,所以需要在某个时间点对这些交易价格的交易日期进行修正。这个统一的时间点就是鉴定时间点。
现场测量
房屋评估应当通过实地查勘和测量进行,并对被征收房屋的状况进行调查。应当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状况的照片和其他影像资料,并做好实地调查记录,妥善保管。毕竟评估结果不是凭空想象就能产生的,不实地考察房屋很难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评估报告的公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讲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有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签名和公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名。如果没有签名,就是非法的。根据签名可以查询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必要时追究相应主体的责任。
形式和内容
估价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具有法定的内容要求,包括封面、致估价委托人的信函、目录、估价人员声明、估价假设和限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及附件。
对评估结果的异议
根据相关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后,原评审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评审报告;评价结果没有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价申请人。
被拆迁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