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疫苗死亡有赔偿吗?

法律分析:如有赔偿,具体要求接种单位或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害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进行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进行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建立对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的补偿机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接种前,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有无接种禁忌症,并如实记录信息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预防接种禁忌症。引用3个案例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进行接种,并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品种、生产企业和最小包装单位、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的标识信息。预防接种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5年。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因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疫苗的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重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害的,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进行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进行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建立对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的补偿机制。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