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步骤
第一,公开招标
1,验收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
3.准备招标文件;
4.招标办公室审查招标文件,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
5.发布招标公告;
6、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
7.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通知);
8.组织招标会;
9、中标公示;
10,出具中标通知书(交易确认);
11.未中标的供应商将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合同。中标供应商与业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13,中标供应商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4,投标文件和资料应分类归档,并有统一的装订编号。
二、协议购买
1,验收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
3、由业主填写《政府采购定标申请联系单》选择供应商;
4.供应商应提供报价;
5、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确定投标价格;
6.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询价采购
1,验收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
3.制作询价单,发布招标公告;
4.被询价的供应商应报出不能一次更改的价格;
5.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中心根据满足采购要求、同等质量和服务等条件,以最低报价作为成交供应商;
6.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竞争性谈判
1,验收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
3.准备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
5、成立谈判小组,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谈判小组的所有成员都集中精力与单一供应商谈判;
7.确定交易的供应商;
8.发出中标通知书。
动词 (verb的缩写)单一来源采购
1,验收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
3.采购人与供应商在确保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4.供应商填写报价;
5、确认后,报监理部备案;
6.发出中标通知书。
一、购买资金的确认
(一)属于财政拨款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司局根据年度采购预算下达给采购单位,按照资金申请程序,由负责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的部门在采购前将计划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试点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只需在网上填写采购预算并交给相关业务部门审批,采购办工作人员在网上即可查到,资金无需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用账户。
(二)未纳入政府采购计划,需要追加采购项目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采购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给予追加采购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补充资金按上述方式确认,无需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用账户。
(三)属于单位自筹的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前五个工作日将资金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用账户。
二、采购计划的确认
(一)属集中采购项目,各单位在采购前必须确认所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要求(公务用车采购还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按采购办规定的时间上报。
(二)各单位提交的采购计划不得提出具体的品牌要求。但考虑到部分项目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各单位可提出1-2个推荐品牌,供市采购办参考。
(3)对于较为复杂和非标准的货物,在提交采购计划时应附有详细的采购要求和说明。(四)各单位一般不采购国外商品,因工作需要采购的,须报市采购办批准。
第三,政府采购流程
(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预算审核;
(二)财政局业务部门批复采购计划,并转采购办;
(三)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制度审核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货物可由委托单位采购;
(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组织招标,主持开标;
(6)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择预先中标的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8)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后,经采购办和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应有专家参与验收),采购单位将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货物意见表送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九)政府采购中心完成手续后送采购办,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依据;
(十)采购单位转入固定资产账户;
(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应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的标底信息、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明、公证信息、招标方案等。